【精华】大学生专业实习报告3篇
我们眼下的社会,报告与我们愈发关系密切,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写报告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专业实习报告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开学之初的两个星期是参观实习,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两星期。通过这次参观实习,参观各个工厂,理论联系实际,能让我们从感性上了解与专业有关的生产工艺流程及各生产设备的特点,为今后的课程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庆幸的是,参观实习并不如我原来想象的那么无聊和苍白,跟着各指导老师参观,我们都有许多收获。我们走出象牙塔,走进工厂,和工厂来次亲密接触。而对于我们这些还未走出社会,参加实际工作的学生来说,这是一片新的土壤,新的天空。短短的两个星期,我们以前学的理论经历了实际的一次历练,我们的思想也一次次被刷新。
3月1日开始参观天津市轻工机械厂,因为这是第一次参观实习,我们大家都特别重视。尽管外面寒风凛冽,但这一点也没能减少我们的兴致。然而到厂之后,却不免都有些失望,天津市轻工机械厂作为全国较早和较大的轻工机械厂之一,他给我们的第一脸却并不是老成,或是大气。我们看到的它,像是看到一个稍微有点疲倦的老人。斑驳的墙壁和无水的喷泉都给人一种凄凉之感。稍微修整后,厂里的师傅便直接把我们带到了工厂车间。
参观的第一个车间是纸业铆焊分厂的重铆车间。伴随着车间中空中吊车的游走声,我们穿过了那挂着破碎门帘的陈旧大门。且不说车间的一切,首先让我一惊的是车间上方的两个横幅:"多浪费一分钱,就少一分钱"和"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或许这样的口号对我们这些大学生来说,有点老调和乏味。但我却能感觉到这七,八十年代那些拥有热火朝天的干劲的工人师傅们俭朴的本质和如火的热情。这个重铆车间,具体说就是个焊接车间。在这个车间,我们看到了几个正在进行焊接的大的卷纸筒。由于卷纸筒较高,因此焊接时,均是将在别的车间卷好的较窄的钢筒拉到这里进行立式焊接。由于各个窄的钢筒的圆度并不一致,故在焊接时,工人师傅都必须将两个钢筒的焊接处撬平方施焊。在车间中段,我们还眼见了一个球形筒的焊接。它也是由一段段卷好的钢板焊接而成。要将这么多钢板焊成球形且能承受较大的压力,其中的操作技巧我想也够我们学上好些年了。更让我佩服的是他们焊接成品的焊点竟是如此均匀。在杭州抗氧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一个水冷塔边,我见到了施工用的部分机械图纸。作为描图作品,它其中有多处是人工所描,而描图人的笔迹竟和部分计算机打印的线条融为一体,让我难以辨认。看到这,我也唯有钦佩和自叹不如了。
第二个车间是个压延,磨削和钻孔的车间。压延用的是陕西的设备,利用油压控制。虽然未见工人师傅操作,但从它那庞大的身躯也不难想象它工作起来的威力。磨削设备不想却很长,在其工作台上方布置着几十个磨头,用来磨削较大的平面和较长的工件用。在车间的一角,静静卧着一个龙门刨床。以前都只是在书中读到"龙门刨床"这四个字,而如今见到这个实物,更让我对它的具体特点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它的刨削直径大概达到了十几米。龙门刨床的主运动是工件随工作台作直线往复运动,进给运动是刀架的移动。机床上两个垂直的刀架可在横梁上作横向进给运动,以刨削水平面;两个侧刀架可沿立柱作垂直进给运动,以刨削垂直面。横梁沿立柱导轨升降,以适合不同高度的工件。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
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X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XXXX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XX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