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制定了《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招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批准聘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才能招聘人员。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考核的方法。
第六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是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管理、招聘计划的审定备案,按照权限分别负责省直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市 (州)主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招聘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辖区的招聘工作;县(市、区)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制定本辖区招聘计划,配合市(州)做好公开招聘的具体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管理,招聘计划审核及组织实施工作。市(州)以下事业单位管部门在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职责由市(州)确定。
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的招聘计划,按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成立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与资格审查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已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应聘的证明方可报名。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共招聘人员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工勤技能岗位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或者招聘工作组织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和证明、证件等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招聘符件的人员。
第十二条 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须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进行报名登记。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事业单位提出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按照核准的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招聘岗位的数量、名称等;
2.招聘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招聘方式等;
3.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
4.本单位关于落实招聘工作的准备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主管部门审核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核查事业单位的编制和岗位情况;
2.审核招聘岗位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招聘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3.审核《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
4.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三)审定、备案招聘计划。省直事业单位将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报省编办审核编制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审定;市 (州)的年度招聘计划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审查备案,并填写《甘肃省市(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备案表》;县(市、区)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报市(州)审定。
(四)发布招聘公告。
(五)报名与资格审查。
(六)考试、考核。
(七)公布成绩。
(八)考察。
(九)体检(体检标准暂参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十)根据考试、考核结查,提出拟招聘人员。
(十一)公示拟招聘人员。
(十二)上报批拟招聘人员。
(十三)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公开发布招聘公告。省直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发布。市(州)、县(市、区)由市(州)主管部门发布。招聘公告的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和人数;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时间及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五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职来能力,专业能力和专业技能。原则上不将职业能力作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笔试内容。管理岗位应进行职业能力考试。考试成绩必须量化。
第十六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七条 考试可采用笔试、面试、实际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个别紧缺专业的岗位,省直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经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批准可单独招考。市(州)、县(市、区)事业单位由市(州)批准。
对于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八条 招聘岗位至少有3人以上(含3人)报考方可开考。报考人员省于3人时,按紧缺专业的岗位招聘。
第十九条 考核应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
第二十条 考试的组织实施。省直事业单位的职业能力考试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组织;专业能力考试考核和实际操作测试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组织。市(州)、县(市、区)的考试工作由市(州)统一组织。
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可委托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制定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规程,规范考试命题、笔试阅卷、面试组织等环节。要完善保密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考务安全。要加强公开招聘考官培训工作,提高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工作水平,增强考试公正度。有条件的市(州)和单位要加强题库建设。
第二十二条 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中,是否面试由招聘单位决定,决定面试的,面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总成绩的百分之三十。面试必须规范。
第二十三条 纳入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原则上都要进行考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直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经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审批同意,市(州)及县(市、区)事业单位由市(州)审批同意,按照公开招聘程序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
(一)具有博士学位的。
(二)紧缺专业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的。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四)符合省上有关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的
(五)其他需要采取考核方式招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