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章程
河南师范大学是始建于1923年的中州大学和创建于1951年的平原师范学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河南师范大学章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河南师范大学章程
序 言
河南师范大学具有悠久的办学历史,其前身是始建于1923年的中州大学和创建于1951年的平原师范学院。1952年平原省撤销后,学校先后历经河南师范学院二院、河南第二师范学院、新乡师范学院等阶段。1985年更名为河南师范大学。
建校以来,学校秉承中原文化的优良传统,立足河南,面向全国,坚持教师教育办学特色,以振兴中国教育事业为己任,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为国家特别是河南省的基础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
面向未来,学校将坚持“厚德博学、止于至善”的校训,大力弘扬大学的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创新精神和批判精神,积极营造学术自由、知识创新的学术环境,走全面提高办学质量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国内影响较大的具有教师教育特色的综合性教学研究型大学,为中原崛起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更大贡献。
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规范学校办学体制,实现学校自主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不断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河南师范大学(英文译名为Henan Normal University),简称为河南师大,网址为。
第二条 学校校址设在河南省新乡市,法定地址为河南省新乡市建设东路46号。
第三条 学校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河南省教育厅。
第四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委托河南省教育厅对学校实施管理和考核;学校领导由中共河南省委选拔和任命;河南省人民政府按时足额拨付学校办学经费,并提供相应的办学条件和环境。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和财务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富有爱国情怀、社会良知和责任意识,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校利用校内各种媒介公布学校重大事项,接受教职员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根本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同时开展部分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条件和主管部门核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自主制定招生章程,自主确定各类专业的招生比例。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和社会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不断加强与其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的协作交流,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社会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国际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决定其职能或职权职责,任命负责人。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依规向为学校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等荣誉称号;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需要,可聘请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二十条 学校合理使用自有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不断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二级教学科研机构开展资源配置与绩效量化评价,衡量其教学科研成果的数量与质量,不断提高学校总体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
(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考核和监督;
(三)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发挥基层组织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四)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工会、共青团,领导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代为履行职责职权。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做好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制订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校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道德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三)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依法聘任或解聘学校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六)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法管理、使用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按程序规定,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签署协议或合同,接受捐赠;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按照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评议机构,由教授代表、管理专家、法律顾问组成,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为学校各类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重大建设项目等事项提供决策咨询。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由校内各学科领域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依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事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本校教学计划方案,评定教学成果、教学质量,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和撤销;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审议并决策学位点设置、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行使权利。学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体现其主人翁地位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学科、专业类别设立学院。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本专科生、研究生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提出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意见,聘任和管理相应工作人员;
(六)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七)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形式,参加成员包括学院党委(总支)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学院发展战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发展战略制定、维护政治稳定、思想政治工作、干部推荐与任免、先进评议等事项的,由学院党委(总支)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事项的,由院长主持。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总支)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等工作,支持院长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院重要事项。支持本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学院教代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学院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学术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落实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的学术事项;
(五)提出学院财务预算计划,直接或者授权副院长负责本院财务开支的审批;
(六)主持对学院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的考核;
(七)定期向校长和本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重要事项的咨询评议机构,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为学院制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重大建设项目等提供决策咨询。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分学术委员会。学院分学术委员会依章程审议本学院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受理学术争议,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履行与学位工作相关的职责,接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讨论审议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事宜,切实维护学院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