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的重大意义

时间:2021-08-31

出台《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的重大意义

  近日出台的《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有什么重大意义?下面就由小编给大家讲讲出台《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的重大意义,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耕地是珍贵而有限的自然资源,耕地质量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生态安全,是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的必要基础。我国耕地面积刚性减少,人口快速增加和粮食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提高我国耕地质量是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决策。然而,我国的农田基础肥力较发达国家低约20个百分点;农田高度集约化种植,高强度高投入的利用方式特别是养分非均衡化的集约化模式,不仅仅导致了农田肥力退化,也引起一些生态环境问题;导致我国粮食生产出现的较大波动、以及高产作物品种潜力不能很好的发挥。因此,掌握不同区域、不同利用方式下耕地质量的变化特征与规律,进行耕地质量的长期监测、评价与预警,对于提高我国耕地质量、指导耕地质量管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由于不合理利用引起的耕地次生潜育化、次生盐渍化、沙化、养分贫乏化、水土流失以及环境污染等退化现象已非常严重。对于退化了的耕地质量性状进行改造任务艰巨,需要复杂的技术、大量的投入以及长期的劳动。复垦后的耕地在短期内生产力等质量性状也无法与优质耕地相比拟。但是,目前人们开展的耕地质量动态监测一般都是在耕地质量退化发生之后,此时耕地生产性能以及耕地利用效益已受到一定危害。而进行耕地质量监测,就可以对耕地质量进行动态监测,对变化态势进行预警,根据预警采取防范对策,这样只要较少的投入就可以使耕地质量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因此,耕地质量监测是针对性开展耕地质量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目标和效益的重要基础。

  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为全面掌握我国耕地质量状况和地力动态变化规律,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各级农业部门分层次建立了一批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据不完全统计,全国长期坚持的省级监测点约3000个,地级监测点2000个、县级监测点9000个,这些长期定位监测对于摸清我国耕地质量底数和变化趋势具有重要作用。但这些监测点数量太少、监测项目侧重与土壤肥力和生产力,对土壤环境因素关注不够。因此,农业部近期将规范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发布了《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这次的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将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监测点和监测内容,开展我国耕地质量变化联网监测与预警,推进我国耕地质量变化的长期监测网络建设,促进监测数据的规范采集与大量数据的深度分析,充分利用土壤肥料长期定位试验和测土配方施肥的“3414”试验,开展耕地肥力演变规律、驱动因素及其与生产力耦合关系的研究,有针对性地对我国中低产田提出土壤培肥改良、科学施肥对策措施与建议,为实现我国粮食持续增产和耕地质量改善提供基础资料和理论依据。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填补了当前国家层面缺乏耕地质量管理保护专门立法的空白,具有系统性、全局性、专门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办法》为各级农业部门健全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体系、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发布耕地质量信息提供了重要依据,对在新形势下提高我国耕地质量管理与保护水平具有里程碑意义。

  《办法》将促进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的管理,保障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促进耕地质量研究,提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对策与措施,切实推动我国耕地质量管理与保护取得新成效,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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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

  第三条 农业部指导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体系建设。农业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地方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具体工作。

  第四条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条件和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对从事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第五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并发布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的管理,保障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对外提供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须经农业部审核批准。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对外提供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质量信息发布制度。农业部负责发布全国耕地质量信息,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