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全文

时间:2021-08-31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全文)

  为了实施全民健身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国家战略,保障公民健康权益,满足公民健身需求,制定了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并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6号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

  2017年1月20日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全民健身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国家战略,保障公民健康权益,满足公民健身需求,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民健身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公民为主体,基层为重点,实行政府主导、社会主办、单位支持、市场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 公民是全民健身活动的主体,有依法自愿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公民应当坚持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公民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身体条件和兴趣爱好自愿选择健身方式,可以组成或者参加健身团队,并自觉遵守团队的章程或规则,开展科学文明的健身活动。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支持公民和全社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保障职工或者成员的健身权益,为其参加健身活动创造条件,负责并支持其组成健身团队,建立健身活动制度,有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六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的社会动员和组织机制,支持健身社会组织成为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支持综合的、专项的健身社会组织建设,支持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通过自办自律、互助合作等方式整合利用社会全民健身资源,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七条 本市鼓励社会各界以宣传、教育、慈善、赞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促进全民健身活动。

  第八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市场机制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九条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全民健身的特点,按照面向社会、重在基层、属地为主、财随事走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相互衔接、运行有效的全民健身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发挥主导、服务、保障作用。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本辖区全民健身工作的职能、机构和工作机制;制定并完善政策措施,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全民健身工作;将市、区用于支持基层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人员、场地设施等资源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配置。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全社会的全民健身活动和健身服务业发展;支持市、区健身社会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支持公民依法组建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明确阶段目标、工作措施和政府保障等内容;

  (三)将全民健身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全民健身需求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四)统一安排、均衡布局,规划、建设方便公民的公共体育设施及其他健身场所;

  (五)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整体统筹,建立部门协同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并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六)建立健全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机制和政策。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本辖区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本辖区公民健身需求,制定并落实本辖区全民健身工作的年度计划;

  (二)统筹利用经费、场地设施等全民健身资源,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为全民健身提供服务;

  (三)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吸收辖区内单位、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的负责人参与建立本辖区的综合性健身社会组织,支持综合性健身社会组织为辖区内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四)主导健全辖区内全民健身的公共治理体制,整合利用辖区内场地设施资源,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群众性健身赛事;

  (五)指导、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动体育生活化社区建设。

  第十四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全民健身的规划、计划;

  (二)根据全民健身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公共治理体制建设,指导本级综合的和专项的健身社会组织履行服务全民健身的责任,培育并支持基层的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发展;

  (三)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营;

  (四)组织或者指导健身社会组织举办全民健身体育节、运动会等活动;

  (五)进行科学健身指导,组织实施公民体质监测,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六)管理、培训、评定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七)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健身社会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八)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一定比例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全民健身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