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3月起施行
《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3月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38号)
湛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6日通过的《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7日
附:
(2016年10月26日湛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湖光岩景区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湖光岩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湖光岩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湖光岩景区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湖光岩景区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做好湖光岩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湖光岩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湖光岩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林业、民政、文化、宗教、旅游、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湖光岩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湖光岩景区周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湖光岩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村民制定保护湖光岩景区的村规民约。
第六条 景区管理机构、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方面的宣传,对损害景区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湖光岩景区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湖光岩景区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保 护
第八条 《湖光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湖光岩景区总体规划)是湖光岩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湖光岩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湖光岩景区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经批准的湖光岩景区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湖光岩景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湖光岩景区范围的坐标设立界碑、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损毁湖光岩景区的界碑、界桩。
第十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湖光岩景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湖光岩景区内的单位、个人和游客应当保护湖光岩景区的水体、火山地质遗迹、地形地貌、林草植被、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石雕石刻和各项设施。
第十二条 根据湖光岩景区总体规划,按照资源价值等级大小以及保护利用程度,湖光岩景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
第十三条 一级保护区为核心景区,包括镜湖、环湖路内侧和火山地质遗迹剖面。
除在二级、三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镜湖游泳;
(二)投食喂鱼、捕鱼、放生;
(三)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水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其他破坏、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十四条 二级保护区包括镜湖周边、楞严寺、白衣庵、负氧离子富集区。
除在三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划刻、涂污;
(三)烧烤、自带炊具煮食;
(四)销售投食喂鱼的饵料、销售用于放生的动物;
(五)乱扔垃圾;
(六)非工作需要的机动车辆驶入环湖路。
第十五条 三级保护区是除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是湖光岩景区重要的环境背景区。
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
(二)开荒、围垦;
(三)新建、维修加固坟墓和立碑;
(四)捕捉、伤害野生动物。
第十六条 禁止违反湖光岩景区总体规划在湖光岩景区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湖光岩景区总体规划进行整改或者限期迁出。
第十七条 在湖光岩景区内从事本条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湖光岩景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湖光岩景区总体规划,其选址、布局、高度、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湖光岩景区的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妨碍游览。
第十九条 在湖光岩景区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破坏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和地质遗迹等,避免造成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二十条 湖光岩景区内禁止开采地下水。
景区外围保护地带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确需开采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采取措施防止镜湖水体水位下降。
第二十一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地质遗迹保护,建设地质遗迹保护设施,在重要地质遗迹点设置标志牌、宣传牌。在可能受崩塌等地质灾害影响的重要地质遗迹及其周边,采取适当的治理和围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湖光岩景区植物景观保育专项规划,规范挂名植树活动,维护原生种群及区系,保护古树名木和树龄在五十年以上的树木,培育地带性树种和特有植物群落,提高植被覆盖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湖光岩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或者作出其他破坏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有关的林草植被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石刻、墓葬、雕刻、题碑、塑像等文物古迹和景物景观的管理和维护。
禁止破坏湖光岩景区内的文物古迹和景物景观。
除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陈济棠夫妇合葬墓等墓葬外,湖光岩景区现有坟墓应当迁出。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等部门应当定期在湖光岩景区开展地质、环境、水文等监测活动,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并向景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监测工作,并在湖光岩景区内设置公示设施,及时公示有关监测结果。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湖光岩景区、景区外围保护地带自来水供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湖光岩景区外围保护地带的规划管理,外围保护地带不得规划建设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景观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