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章程

时间:2021-08-31

中国农业大学章程

  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中国农业大学制定了中国农业大学章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中国农业大学章程

  序 言

  中国农业大学肇始于1905年成立的京师大学堂农科大学。1949年9月,北京大学农学院、清华大学农学院和华北大学农学院合并成立北京农业大学。1952年10月,北京农业大学农业机械系与华北农业机械专科学校、中央农业部机耕学校合并成立北京机械化农业学院,同年11月,平原农学院并入北京机械化农业学院,1953年7月更名为北京农业机械化学院,1985年10月更名为北京农业工程大学。1995年9月,北京农业大学和北京农业工程大学合并组建中国农业大学。

  长期以来,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北京农业大学于1954年被国务院列为全国6所重点院校之一,于1984年被列为全国重点建设的10所高等院校之一。北京农业机械化学院于1960年被列为全国64所重点大学之一。学校于1995年进入首批“211工程”建设行列,于2004年被确定为“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以“解民生之多艰,育天下之英才”为校训,以“团结、朴实、求是、创新”为校风,以建设具有农业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学为办学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登记名称为中国农业大学,简称中国农大,英文名称为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英文简称CAU。

  第三条 学校登记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学校设有东、西两个校区及涿州教学实验场等教学实验基地。东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西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涿州教学实验场位于河北省涿州市东城坊镇。学校网址为。

  第四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北京市、农业部、水利部等共建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农立校,特色兴校,围绕人类的营养与健康,以国家农业科技重大需求和国际学术前沿为导向,以培养高质量农业科技创新与管理人才为主要目标,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六条 学校以农业科学、生命科学和农业工程等学科为特色和优势,包括农学、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医学、哲学等学科门类。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学校适度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合作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八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理念,培养具有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熟练掌握专业知识与技能、综合能力强的拔尖创新人才。

  第九条 学校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校务公开。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干部管理权限遴选、考察、推荐、选举、任命校级领导;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学校制定改革、发展规划和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第十一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维护学校利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管、办、评分离的质量评估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评估。

  第十三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依据社会需求、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和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订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招生方案;

  (二)确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并授予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确定管理体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职级,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以及受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的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推荐、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组织党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