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自愿和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的,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本章程所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都是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在自愿和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组织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
第三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根据当地条件,不断地改进农业技术,在国家的援助下逐步地实现农业的机械化和电气化,使农村经济不断地向前发展;同时要随着生产的发展,不断地增加社员的收入,提高社员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
第四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正确的结合起来。社员必须服从和保护全社的集体利益,合作社必须关心和照顾社员的个人利益。
第五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把全社利益和国家利益正确地结合起来。合作社应该在国家经济计划的指导下独立地经营生产。合作社必须认真地对国家尽交纳公粮和交售农产品的义务。
第六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合作社的领导人员由社员选举,合作社的重大事务由社员讨论决定。合作社的领导人员必须实行集体领导,密切联系群众,遇事和群众商量,团结全体社员办好合作社。
第二章 社 员
第七条 年满十六岁的男女劳动农民和能够参加社内劳动的其他劳动者,都可以入社做社员。入社由本人自愿申请,经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通过。
合作社要积极地吸收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包括起义以后和和平解放以后复员回乡的军政工作人员)入社,也要吸收老、弱、孤、寡、残疾的人入社。
合作社也要吸收外来移民入社。
第八条 对于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已经放弃剥削的富农分子,合作社根据他们的表现和参加劳动生产的情况,并且经过乡人民委员会的审查批准,可以分别吸收他们入社做社员或者候补社员。
农村中过去的反革命分子,如果是在历史上只有轻微罪行、现在已经悔改的,或者罪行虽然比较重大,但是对于镇压反革命立有显著功劳的,以及刑满释放、表现良好的,合作社对于这些人,根据他们悔改的程度和立功的大小,并且经过乡人民委员会的审查批准,可以分别吸收他们入社做社员或者候补社员。
对于不够入社条件的过去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和反革命分子,经过乡人民委员会的批准,合作社可以吸收他们参加社内的劳动,使他们获得改造成为新人。对于这些人,合作社应该同对待社员一样地按照他们的劳动付给报酬,并且同对待社员一样地处理他们的生产资料。这些人如果表现良好,经过乡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做社员或者候补社员。
候补社员如果表现良好,经过乡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做社员。
地主、富农的家属没有参加剥削的,反革命分子的家属没有参加反革命活动的,可以入社做社员。
第九条 每个社员同样地有以下的权利:
(一)参加社内的劳动,取得应得的报酬。
(二)提出有关社务的建议和批评,参加社务的讨论和表决,对社务进行监督。
(三)选举合作社的领导人员,被选举为合作社的领导人员。
(四)在不妨碍合作社生产的条件下,经营家庭副业。
(五)享受合作社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利益。
过去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在入社以后的一定时期内,没有被选举权,不能担任社内的任何重要职务;做候补社员的,并且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十条 每个社员同样地有以下的义务:
(一)遵守社章,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二)积极地参加社内劳动,遵守劳动纪律。
(三)爱护国家的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
(四)巩固全社的团结,同一切破坏合作社的活动作坚决的斗争。
第十一条 社员有退社的自由。
要求退社的社员一般地要到生产年度完结以后才能退社。社员退社的时候,可以带走他入社的土地或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土地,可以抽回他所交纳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资。
第十二条 社员如果严重地违反社章,经过多次教育和处分还不悔改,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以取消他的社员资格。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乡或者县人民委员会解决。
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人可以留在社内参加劳动,合作社应该同对待社员一样地按照他的劳动付给报酬。如果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人愿意离社生产,可以带走他入社的土地或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土地,可以抽回他所交纳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资。
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人如果已经悔改,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可以恢复他的社员资格。
第三章 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
第十三条 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社员私有的生活资料和零星的树木、家禽、家畜、小农具、经营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仍属社员私有,都不入社。
社员土地上附属的私有的塘、井等水利建设,随着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如果这些水利建设是新修的,本主还没有得到收益,合作社应该适当地偿付本主所费的工本。如果修建这些水利所欠的贷款没有还清,应该由合作社负责归还。
社员私有的藕塘、鱼塘、苇塘等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的时候,对于塘里的藕、鱼、苇子等,合作社应该付给本主以合理的代价。
第十四条 社员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以后,对于不能担负主要劳动的社员,合作社应该适当地安排适合于他们的劳动,如果他们在生活上有困难,合作社应该给以适当的照顾;对于完全丧失劳动力,历来靠土地收入维持生活的社员,应该用公益金维持他们的生活,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暂时给以适当的土地报酬。
对于军人家属、烈士家属和残废军人社员,合作社还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优待办法给以优待。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的职业、全家居住在城市的人,或者家居乡村、劳动力外出、家中无人参加劳动的人,属于他私有的在农村中的土地,可以交给合作社使用。如果本主生活困难,历来依靠土地收入补助生活,合作社应该给以照顾,付给一定的土地报酬。如果本主移居乡村,或者外出的劳动力回到乡村,从事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吸收他入社。如果他不愿意入社,合作社应该把原有的土地或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土地给他。
第十六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抽出一定数量的土地分配给社员种植蔬菜。分配给每户社员的这种土地的数量,按照每户社员人口的多少决定,每人使用的这种土地,一般地不能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5%。
社员原有的坟地和房屋地基不必入社。社员新修房屋需用的地基和无坟地的社员需用的坟地,由合作社统筹解决,在必要的时候,合作社可以申请乡人民委员会协助解决。
第十七条 社员私有的耕畜、大型农具和社员经营家庭副业所不需要而为合作社所需要的副业工具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要按照当地的正常的价格议定价款的数目,分期付给本主。付清的时间一般地是三年,至多不超过五年。没有付清的价款的利息问题,由合作社同本主协商解决。
生产中需用的小型农具,如镰刀、锄头等,由社员自备自修。
第十八条 社员私有的林木,应该根据以下的原则处理:
(一)少量的零星的树木,仍属社员私有。
(二)幼林和苗圃,由合作社偿付本主一定的工本费,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三)大量的成片的果树、茶树、桑树、竹子、桐树、漆树和其他经济林,根据今后收益的大小、经营的难易、本主所费工本和所得收益的多少,作价归合作社集体所有,价款从林木的收益中分期付还。在合作社初建的时候,对于这种经济林,也可以暂时仍属社员私有,由合作社统一经营,从这些林木的收益中付给本主一定比例的报酬。
(四)大量的成片的用材林,应该根据当时的材积分等作价,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价款从林木的收益中分期付还。在合作社初建的时候,对于这种用材林,也可以暂时仍属社员私有,由合作社统一经营,从这些林木的收益中付给本主一定比例的报酬。
第十九条 社员私有的成群的牲畜,一般地应该由合作社按照当地的正常的价格作价收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价款在几年内分期付还。价款付清的期限和没有付清的价款的利息问题,由合作社同本主协商解决。
在合作社初建的时候,对于成群的牲畜,也可以暂时仍属社员私有,由合作社统一经营,按照当地的习惯议定本主应得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