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布《挂牌上市旅游企业奖励管理办法》

时间:2021-08-31

新疆公布《挂牌上市旅游企业奖励管理办法》

  近日,新疆公布了《挂牌上市旅游企业奖励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网站公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挂牌上市旅游企业奖励管理办法》,按照《办法》今年至2020年挂牌上市的旅游类企业可以享受10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奖励。

  自治区旅游局产业发展处副处长张凌志介绍,此办法奖励对象为新疆境内注册从事旅游业的企业,其主营业务以旅游服务为主,例如景区、旅行社、旅游集团公司等。按照《办法》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正式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在主板(含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据了解, 2015年5月18日,新疆旅游企业上市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率先在“新三板”挂牌,实现新疆旅游上市公司零的突破。当年12月31日,新疆喀纳斯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再次挂牌新三板,今年1月22日,吐鲁番火焰山旅游股份公司挂牌“新三板”。至此,新疆有3家旅游企业成功进入资本市场。

  目前,新疆远方旅游有限公司、新疆二道桥文化旅游集团股份公司、新疆杜氏旅游有限公司等旅游企业正在积极筹备挂牌上市。

  下面是办法的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挂牌上市旅游企业奖励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旅游产业改革创新,拓宽旅游投融资渠道,提高企业上市的积极性,推进资本市场更好地为我区旅游产业发展服务,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专项(基金)补助经费暂行管理办法》,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挂牌上市企业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规范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的来源为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新疆境内注册从事旅游业的企业。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正式挂牌的企业, 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二) 对在主板(含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三) 对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奖励申请和批准程序。

  (一) 旅游企业向所在地(地、州、市级)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地旅游局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旅游局批准。

  (二) 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时需提供相关机构同意挂牌或核准发行股票的书面正式文件。

  (三) 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年度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由自治区财政厅向审核通过的企业拨付奖励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有效期暂定为2016-2020年。

  第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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