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详解

时间:2021-08-31

新疆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详解

  新疆新旧版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什么区别?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新疆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详解,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对于新旧两种办法最大的区别,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加大落实简政放权力度,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区物业收费行为。

  具体表现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明确了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占道收费,将实行市场调节价,做到能交给市场的都由市场调节,政府不再进行干预。同时,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占道和规划许可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地(州、市)下放至市(设区市)、县(市)制定。

  新《办法》中对此明确规定: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按照“分等定价、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原则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抄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有了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跟物业协商收物业费和停车占道收费。

  对这一新规定,首府一些物业公司负责人普遍认为实施难度较大。

  新疆通嘉国贸大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处总经理宋国军说,协商这种制度合情合理,但是在实际运行中,肯定会出现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提供的一级服务,业主认为只有二级服务难以确定收费标准的情况。

  首府一位从事物业行业已16个年头的物业公司负责人也表示,一旦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公司协商,过程会很艰难而且实际操作难度较大。

  “业主肯定希望物业服务价格低点,但对物业公司而言,价格低了物业品质服务也就难有保障”,这位资深物业人说,尤其是一些老旧小区的物业公司,用于各项维修维护费用高,加上现在人员用工成本比较高,本就处于亏损状况,双方一旦协商未果,物业服务停滞最终伤害的还是业主自身的利益。

  对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各地要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严格履行定价程序,尽快制定和调整当地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占道收费标准,稳妥疏导价格矛盾。

  业主可与物业约定车辆看管费

  “停车费”和“看管费”,这两项跟停车相关的费用也备受关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新《办法》更加明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明确机动车辆停放占用住宅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公共场地的,可以向车主收取场地占用费,但场地占用费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同时,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并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及收入的用途等事宜。业主对车辆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看管责任、看管费用等。

  首府一家大型物业服务公司相关负责人说,停车占道收取的停车费政策此前在相关法规中早有明确:公共停车位收入归全体业主,但物业公司普遍认为,这一政策具体实施起来,还需要先考虑小区的物业费收入能否满足了物业正常运转支出的基础上。

  对于业主与物业可约定车辆的看管费服务,首府物业公司方面普遍表示比较认可。车辆看管需要保安24小时巡逻巡岗、安装摄像头等支出,对于车辆看管确实需要具体约定看管费。

  对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新《办法》体现了“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原则,有利于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新增加了第八条:个别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明显高于《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四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可由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进一步体现“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原则。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从场地占用费收入中获取一定的报酬。但是,也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场地占用费收入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向全体业主定期公布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的质询。

  不收装修押金 邻里漏水谁来管?

  新《办法》规定,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各种类型押金、保证金等担保性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住宅小区内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对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押金,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对此,宋国军表示担忧,现在收取的装修押金,在三个月后一旦楼下业主签字同意,没有漏水现象就可以退还给装修的业主。一旦物业不收取装修押金,装修导致邻里或楼上楼下漏水,届时物业就很难调节这方面关系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办法》明确,我区物业服务收费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其中:自治区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和定价原则,统一指导各地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制定本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市(设区市)、县(市)制定本市县的.规划许可停车场收费标准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占道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

  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如何出台?

  各地尽快制定和调整物业和停车收费指导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物业服务是社会服务的重要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一直备受群众关心。为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征求相关厅局和各地意见、挂网公开向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求建议等程序,合理吸纳了各方意见建议,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订完善了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法规〔2012〕3088号),于2016年7月11日,公布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16〕118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9月1日正式执行。

  《办法》坚持了依法行政原则,修订部分原条款的具体内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85号),取消了物业服务人工费用成本中的“福利费”,明确将制定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的依据由“物业服务行业成本”改为“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

  取消了“使用人”的概念。明确了房屋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与业主约定由承租人、使用人自行缴纳物业服务收费的,将按本办法执行。

  《办法》体现了“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原则,有利于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健康发展。一是新增加了第八条:个别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明显高于《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四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可由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进一步体现“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原则。二是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从场地占用费收入中获取一定的报酬。三是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场地占用费收入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向全体业主定期公布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的质询。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强调,各地要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严格履行定价程序,尽快制定和调整当地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占道收费标准,稳妥疏导价格矛盾。并要求各地(州、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综合施策,加快推动普通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更好地增强业主维权意识,提高自我服务能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加快向规范化、精细化、透明化方向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