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出台

时间:2021-08-31

《河南省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出台

  近日,河南省出台了《河南省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多种措施加快处置“僵尸企业”,下面是详细内容。

  今年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之年,去产能排在五大重点任务第一位。头炮如何打响?当务之急,就是出清“僵尸企业”。

  7月19日,《河南省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出台,准确界定我省不同国企功能,坚持分类处置、因企施策,采取债务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多种措施加快处置“僵尸企业”,有针对性地推进国企改革。

  “僵尸企业”指那些已经丧失了自我发展能力和市场活力的企业。通常这些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连年亏损,甚至濒临倒闭。“僵尸企业”之所以“僵”而不死,主要是它们依赖非市场因素生存,靠政府补贴、银行续贷等方式获得给养。

  今年以来,全省805家国有控股企业中亏损企业达到288家,亏损面约35.7%、亏损额同比增长6.6%。“我省国企亏损存在多种情况,有的是受行业周期影响,有的是政策性亏损,有的是布局不合理的问题,也有的是技术跟不上市场形势。”省国资委主任肖新明分析说。

  “僵尸企业”退出,必须让市场说了算,而不是靠政府决定谁“活”谁“死”,才能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步伐。

  《指导意见》指出,全省国企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其中,商业类国企以放大国有资本功能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主要包括工业、商贸类、政府投融资公司。而公益类国企,则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公共交通等企业。根据国企功能界定与分类不同,在改革、发展、监管、考核方面细化了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目前,我省亟待有序出清的“僵尸企业”集中在煤炭、钢铁等行业。记者在郑煤集团了解到,该集团龙力水泥、中亚化工等13家子公司已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将通过此次国企改革,及时处置低效、无效及不良资产,最终实现全部出清。

  按照我省国企改革的“路线图”,国企功能界定与分类明晰后,将通过重组整合一批、股份制改造一批、转让退出一批、剥离移交一批,收缩过长的战线和过大的摊子,解决“人往哪里去、钱从哪里来、事由谁来办”等实际问题。

  国企分类涉及企业、行业、领域众多,且大部分牵涉到地方政府,利益藩篱甚多。对此,省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表示,遵循“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最终由各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力争年底前实现改革大头落地。

  下面是意见的全文:

  《河南省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

  省政府国资委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6月10日)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豫发〔2014〕25号)精神,为准确界定我省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有针对性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现就我省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下同)功能界定与分类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谁出资谁分类。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分级推进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工作。各地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在遵循国家基本分类思路、确保企业分类相对统一的基础上,坚持因地制宜、因企施策,科学分类,突出重点,试点先行,不搞一刀切。根据布局结构调整和企业发展战略需要,动态调整企业功能定位和分类。企业较少的地方,可以一企一策。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定性标准主要考量企业承担的任务、运营模式、行业特点和参与市场竞争程度。定量标准主要分析企业资产、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和从业人员等核心指标占企业总额的比例。当定性标准与定量标准不一致时,优先考虑定性标准。

  ——坚持企业基本属性。各类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和分类虽然不同,但基本属性都是企业,均应遵循市场和企业发展规律,努力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要自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表率作用,模范履行社会责任。

  二、基本类别

  将全省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其中,商业类细分为商业一类和商业二类。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商业一类国有企业,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满足一般性市场需求,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兼顾社会效益,注重经营绩效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包括工业和商贸类企业。

  商业二类国有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满足特定功能需求,以保障国民经济运行为主要目标,重点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机统一,主要包括政府投融资公司。

  (二)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必要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可以由政府调控,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公共交通等企业。

  三、分类方法

  (一)企业分类的主要依据。

  1.根据政府出资组建企业时,明确的企业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设定企业类别。

  2.根据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满足的需求设定类别。满足一般性市场需求的是商业一类企业,满足特定功能需求的是商业二类企业,满足城乡公共需求的是公益类企业。

  3.根据核心指标占比设定企业类别。结合企业战略定位和主业,选取相关业务的资产(资本或投资)、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和从业人员四项指标作为核心指标,分别计算相关业务的四项指标占企业对应指标总额的比例,相关业务三个以上核心指标占对应指标总额的比例超过51%,则企业划入相应类别。

  (二)企业跨类业务的认定。

  1.跨类业务是指企业在主业以外承担或从事的其他类别的业务,跨类业务包括项目、投资和下属企业等。

  2.企业承担或从事的其他类别业务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占企业对应指标总额的比例在10%以上,可以认定为跨类业务;未达到10%但对企业经营业绩确实有较大影响的,也可认定为跨类业务。

  3.跨类业务认定范围原则上涵盖到三级企业。

  (三)建立企业功能界定和分类的定期评估、动态调整机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对企业的功能定位和分类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企业分类作适当调整,特殊情况下可实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