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
第一条 遵守乘车秩序,前门上车,后门下车。
第二条 文明乘车,不得强行上下车或者妨碍驾驶员的正常工作。行车中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探出车外;不得擅自开关车门和擅自启动破窗逃生等应急装置;双层公共汽车行驶时不要上下楼梯。
第三条 老、幼、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优先上车,优先使用特需座椅,乘客应主动让座位。
第四条 酒醉者、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以及行动不便者应当有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五条 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不得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
第六条 不得躺卧和踩踏座席。损坏车辆设施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 车辆到达终点站应全部下车,不得随车返乘,不得在下客站上车。
第八条 乘客上车应按照规定主动投币、刷卡或者出示免费乘车证件。
乘坐无人售票车应自备零钱,车上不找零钱。需要报销的,可取同值报销凭证。
免费乘车凭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九条 车辆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乘客可免费转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所持车票(已投币或刷卡)依然有效。
第十条 身高1.2米(含1.2米)以上的儿童须购票。每一名乘客可携带一名身高不超过1.2米的儿童免费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儿童集体乘车应按实际人数购票。
第十一条 无票乘车或者持过站票冒用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乘坐无人售票车不投币、投币不足、投残币等的,乘客应补交足额车费。
第十二条 每一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25公斤、体积不超过0.12立方米、高度(长度)不超过1.6米的行李物品乘车。携带物品重量、体积、高度(长度)超过以上标准的,不准乘车。
携带婴儿车、残疾人使用的轮椅等物品乘车应妥善折叠,不得阻碍通道,避免与其他乘客发生碰撞。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伤害及损失,由乘客承担。
第十三条 不得携带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乘车;不得携带宠物和禽、畜等活体动物乘车。
第十四条 本守则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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