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全文
为引导主办券商增强规范意识,提高执业质量,股转系统发布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下面,中国人才网小编整理了一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全文,欢迎大家参考阅读,谢谢!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及相关问题解答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16〕1号
为引导主办券商增强规范意识,提高执业质量,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详见附件一)及《关于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问题解答》,详见附件二),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价办法》发布后自201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国股转公司将不断总结工作实践,根据主办券商执业变化情况持续完善相关内容。
二、《问题解答》主要就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制度建立的背景、评价的基本框架和计算方法等具体内容进行专门解答。评价制度运行期间,对于市场关注和咨询较多的问题,全国股转公司将持续发布相关问题的解答。
三、各市场参与人可通过电子邮箱jigouywb@neeq.org.cn向全国股转公司机构业务部提出关于《评价办法》的反馈意见。
全国股转公司将不断完善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制度,切实发挥评价制度对主办券商执业质量提升的作用,各主办券商应加强质量管理,合法合规履行各项法定职责。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月29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主办券商执业工作质量,督促主办券商勤勉尽责,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是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以主办券商各项业务出现的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为基础,结合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以及主办券商对全国股转系统发展的贡献及其他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国股转公司已取得推荐、经纪或做市业务备案函的所有主办券商。
第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组织实施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工作,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主办券商的评价周期分为月度和年度。
(一)月度公示。全国股转公司于每月10日前,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公示主办券商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四类业务执业质量情况。
(二)年度评价。年度评价期为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与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的周期保持一致。全国股转公司于每年8月31日前,按照综合点值、扣点原则和加点原则,确定主办券商上年的评价点值,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进行分档,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示所有主办券商分档结果。
第六条 主办券商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自公示后的5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复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全国股转公司应于15个转让日完成复议,并将结果反馈主办券商。主办券商或相关方提供、补正复议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复议期。
经复核确需调整主办券商评价结果的,全国股转公司在结果反馈后3个转让日内公布该主办券商更正后的评价结果。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指标包括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情况、对市场发展的贡献以及其他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是指主办券商在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等执业过程中因未勤勉尽责而出现的工作质量低或不规范但尚未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记录。
(一)推荐挂牌负面行为记录。主要反映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在尽职调查、申报文件质量、信息披露、股份登记、内核及质量控制等方面涉及执业质量的事项。
(二)挂牌后督导负面行为记录。主要反映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日常业务(如权益变动公告、限售/解除限售、暂停/恢复转让、权益分派等)、并购重组、股票发行等方面涉及执业质量的事项。
(三)交易管理负面行为记录。主要反映主办券商开展经纪业务和做市业务过程中在风险揭示、交易监控、做市报价、做市资金及股票管理等方面涉及执业质量的事项。
(四)综合管理负面行为记录。主要反映主办券商在业务备案、信息披露、人员资质、配合提交有关数据及报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活动中涉及执业质量的事项。
具体评价指标内容见本办法附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