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问答
大家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了解多少呢?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问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调整完善了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条例》修正案结合本市实际细化了两孩以外的再生育政策,主要涉及再婚夫妻生育和子女病残生育两大情形。包括:
1.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3.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4.再婚夫妻按照第2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2.调整完善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规定
中央《决定》明确提出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条例》修正案删去了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的规定,增加了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规定。
如何办理生育登记?
答: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可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并享受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
可以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bjchfp.gov.cn)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
也可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
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3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或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村(居)乡镇(街道)领取。
如何办理再生育子女行政确认?
答:夫妻符合《条例》修正案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经乡镇(街道)核实并报区卫生计生委确认。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发放《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流动人口在本市生育是否可以适用本市规定?
答:(1)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可以选择适用本市再生育规定,在本市办理有关手续;也可选择适用外省市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再生育规定,在外省市办理有关手续。(2)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不适用本市再生育规定。
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办理两孩以内生育服务登记或再生育服务登记并享受相关服务。
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子女的必须符合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施行的生育政策。不符合规定生育的,应当依照当时的规定进行处理,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回。
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还能享受一次性奖励吗?
答:2016年1月1日起,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鼓励公民按政策生育。自《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之日起,取消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继续发放?
答: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是否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可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并享受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
可以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bjchfp.gov.cn)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
也可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
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3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或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村(居)乡镇(街道)领取。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还可以享受有关奖励待遇吗?
答: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优先优惠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果再生育,
应当从什么时候起退证?
答:应当从再生育的子女出生之日起退回原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本市现行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否执行?
答: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子女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不再适用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子女、且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本市现行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否继续执行?
答: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不再适用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子女、且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本市户籍公民,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扶助。
全面两孩政策后,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有哪些帮扶措施?
答: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我市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京卫家庭〔2015〕1号),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规范政府各部门职责,引导社会积极参与,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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