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答辩状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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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xx镇xxx村。
被答辩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XX县XX镇XX村XX小区10号楼2单元x号。
被答辩人: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对XXX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答辩人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本案的直接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均不是答辩人,答辩人不应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基于本案的客观事实,肇事车辆的驾驶人为张XX,张XX驾驶车辆是为其朋友相亲而去,并不是受答辩人指派,为答辩人办事。所以,张XX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直接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均不是答辩人。因而,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毫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二、答辩人做为本案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将车辆无偿借给他人使用,尽到了合理审查注意义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案是由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答辩人作为非直接侵权人,如果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能是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出借人将车辆无偿借用给他人使用时,对于该车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只在几种特定情形下,才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情形有:1、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2、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的;3、依当时情形借用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所以,出借人只有在其出借机动车辆行为中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出借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亦即只要出借人不存在以上情形,出借人依法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本案客观事实,肇事车辆驾驶人为王睿,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权利能力,并具备合格的驾驶资格,具备驾驶能力,出借车辆在事故发生时,车辆的行驶状况完全处于正常状态。在答辩人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及没有过错状况下,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直接侵权人王XX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答辩人作为其父亲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基于本案客观事实,肇事车辆司机王XX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对于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针对本案,在直接侵权人王睿已经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况下,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已经终止,对于其所遗留的债务应由其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予以清偿。
因此,针对本案,答辩人与张XX系父子关系,答辩人作为死者张XX的遗产继承人,应当对张XX所留的债务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予以清偿。但是,基于本案客观事实,死者张XX根本没有遗留有任何财产。既然如此,那么答辩人在无任何遗产继承的情况下,对于死者张XX所遗留的赔偿责任不应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将车辆无偿借给张睿使用,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审查义务,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另外,答辩人与死者张XX系父子关系,对于张XX在其死亡后所遗留的债务,答辩人在没有继承任何财产的情况系下,对此债务也不应承担任何清偿责任。因此,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Xx
xxxx年xx月xx日
答辩人:吕XX,男,汉族, 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XX区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
被答辩人:梁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XX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
法定代理人:梁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XX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
被答辩人梁XX诉答辩人吕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作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在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XX支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险,xx保险公司应当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中应当优先承担精神抚慰金赔偿。
答辩人于xxxx年03月28日为其所有的粤A-XX号货车向xx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答辩人已按保险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保险费。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事故,且没有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项出现,xx保险公司应当依约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答辩人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应相应承担其全部损失的20%。另,答辩人己向被答辩人支付医疗费人民币88000元(大写:捌万捌仟元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并予以扣除。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依法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编号为:穗公交花认字[xxxx]4401140xxxx00039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答辩人梁xx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20%,答辩人只需承担80%的赔偿。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己分两次向被答辩人支付了医疗费共计88000元。但被答辩人并未在《损失计算清单》中提及,更未进行有效扣减。
四、被答辩人部分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并做出合理的判决。
㈠被答辩人主张的医疗费计算错误。被答辩人提交的发票号为XX的发票与本案无关联性,不应认定为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
㈡被答辩人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并未实际产生,且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所做出的鉴定是按照最高标准计算的,数额明显过高。被答辩人应在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另案主张。
㈢被答辩人主张的护理费和陪护服务费属于重复主张,答辩人仅同意支付具有正规发票的陪护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880元。
㈣被答辩人住院天数为187天,因此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9350元(50元/天*187天)。
㈤被答辩人主张的营养费数额过高,答辩人认为营养费的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300元。
㈥被答辩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错误,应当按照广东省农村户口xxxx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民币10542.84元/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10542.84元/年*20年*(40%+2%+1%)=90668.42元。
㈦被答辩人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被答辩人的伤情被鉴定为7级伤残,9级伤残,10级伤残,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答辩人认为精神抚慰金的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17500元。
㈧被答辩人没有提供相应正式票据证明交通费的产生,答辩人不同意支付其主张的交通费。
㈨答辩人认为没有鉴定后续治疗费的必要,因此不同意支付被答辩人因鉴定后续治疗费所产生的相应鉴定费用。被答辩人滥用鉴定程序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综合以上答辩意见,望人民法院予以充分考虑和采纳,并恳请人民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