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制定了《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经2015年3月2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时,以所购住房作抵押而申请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 为保证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抵押担保。
第五条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结算和管理。
第六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承办,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公积金中心按照委托协议约定,检查监督承办银行公积金委贷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承办银行须定期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住房的产权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第八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以及偿付贷款的能力;
(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六)具有购买住房的备案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七)具有规定的最低首付自有资金;
(八)同意用拟购买的住房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办理抵押。
第九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须根据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 购买商品住房: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单身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合法有效的购房备案合同;
4、购房规定的最低首付自有资金证明(指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5、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二) 再交易住房(俗称“二手房”,下同):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单身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房地产买卖契约》和缴纳契税的发票;
4、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5、需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7、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三)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现房: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单身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4、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5、已缴纳契税的发票。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7、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四) 建造、翻建住房: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单身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申请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须为出让;
4、县(市、区)以上的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纸;
6、提供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1.5倍的住房进行房屋抵押;
7、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8、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9、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五)其它类型住房(上述四类外,职工解决自身居住,购买经适房、限价房及拆迁还房等):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单身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合法有效的房屋取得手续的纸质材料;
4、规定的自有资金证明:
经适房及限价房需提供规定的最低首付自有资金证明(指首付款发票或收据);棚改房及拆迁房需提供被改造或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明。
5、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一) 拟购商品房必须是与公积金中心签约的项目合作楼盘;
(二) 再交易住房和现房须在《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
(三) 建造、翻建住房的,房屋建设进度须达到公积金中心的要求;
(四) 房屋产权人如有除借款人夫妻双方以外的其他共有人,须有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函并办理公证方能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借款人所占房屋份额核算。
(五) 房屋共有人中如有未成年子女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地区,建立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正常缴存了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其账户性质为“正常”,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乐山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住房,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人需提供公积金缴存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公积金管理部、办事处)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出具的时效性,限定在办理贷款申请时的三月之内。
2、符合《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符合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3、申请人须有担保人提供的书面担保。担保人必须是乐山本地固定户口(提供原件,收复印件),在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并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提供原件,收复印件)、担保书;
4、申请人须提供收入证明。
第十一条 职工公积金帐户已封存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计算可贷额度;账户启封并重新按月连续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