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时间:2021-08-31

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是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为重大基金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为CU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汇八方涓流、襄教育伟业,全面支持和推动重庆大学的建设和发展。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400万元,来源于社会各界历年向重庆大学的捐赠款结余 。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重庆大学主教学楼8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设立与实施如下基金资助项目:

  1.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

  3.支持人才引进,资助聘请国际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4.资助优秀教师及在校学生出国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5.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6.支持、投入与重庆大学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项目;

  7.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二)接受社会各界对重庆大学教育事业的捐赠,筹集教育基金;

  (三)接受国际组织、国内外团体的委托,组织专家对专项课题进行研究、调查及培训。

  (四)开展教育、培训及咨询和捐赠者、受益者联谊等活动。

  (五)基金管理与运作,促使基金保值和增值。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为重庆大学教育事业做出重要贡献;

  (三)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或在教育、科技界享有较高威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重庆大学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本基金会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获得本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