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好答辩状?

时间:2021-08-31

如何写好答辩状?

  写作答辩状的目的是回答、反驳对方诉状的诉讼请求,以减免答辩人的责任,那么,如何写好答辩状?下面就由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介绍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如何写好答辩状?

  写作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充分做好答辩准备。

  写作之前,要全面熟悉对方诉状的内容,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逻辑、诉讼程序等方面找出可答辩之处,尤其要抓住其要害问题,如纠纷的起因、争执的焦点、事实真相和关键性证据等,确定答辩重点。在明确答辩方向的基础上,可分主次先后设计出答辩提纲,并找出确定充分的证据和过硬的法律依据。

  二、提出鲜明的论点,树立辩驳的靶子。

  答辩状是应诉文书,处于被动地位,要想推翻对方的说法,后发制人,必须充分运用驳论。所以必须针对对方所诉,提出鲜明论点,树立靶子,才能有的放矢。古人云:“纲举目张。”论点就是答辩的“纲”,要有针对性和概括性,如:“原告对遗嘱真实性的怀疑毫无道理”,“原告违约在先”,“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等。如果论点不止一个,可以按照由主到次、由事实到法律的顺序排列。切忌论点不清,逻辑混乱。

  三、围绕论点,充分论证答辩理由。

  文书格式对民事答辩状的理由部分,没有做出任何限定,给答辩人提供了自由驰骋的空间。诉讼实践证明,凡是处于“被告”地位的答辩人能够胜诉,基本上都是由于理由论证比较充分。要达到“理由充分”的效果,应当从事实、证据、法律、事理人情、语言逻辑等多角度进行答辩。

  答辩理由是答辩状的核心,此部分说理要有针对性,应紧紧围绕诉讼请求展开。具体有以下几种方法:

  1.针对对方所控事实错误之处,陈述事实真相。

  客观案情是构成行为性质和判断是非的根据,虚假的事实必然导致错误的判断。因此,要想澄清是非,否定对方的诉讼请求,最有效的方法是指明其所谓“事实”的虚假性,并叙述说明案情真相。例如在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中,被告针对原告所谓“被告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并且婆媳关系长期不和”,首先指出该说法与事实不符,进而列举相关事实进行论证:“自从1984年丈夫、公公相继逝世后,婆婆年老体弱,小姑王×(原告)尚未成年,我不忍弃老小而去,一直未再婚。此后我尽心尽力照顾这个家,三人关系一直很融洽。王×1995年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十多年来,我对婆婆照顾周到,二人从未发生过争执。这些,街坊四邻有目共睹,张×、林×可以作证。”

  2.针对举证错误进行反驳。

  事实是否真实可*,要让证据来说话,证据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证据虚假,必然反映事实的虚假或论证的荒谬。因此,用确凿的证据,指出对方诉状举证的虚假,是反驳其诉讼请求最有力、最简捷的方法之一。例如一起借款纠纷案,答辩人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针对上诉人(原审原告)所称,“借款人张××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向上诉人借款20万元”“有加盖了被上诉人印章的介绍信为证”进行答辩说:“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了被上诉人出具的介绍信,但该介绍信上的印章是伪造的,被上诉人未委托任何人向上诉人借款。”法院鉴定后,认定印章系“非法刻制”,而且借款人张××并不是被上诉人一方的工作人员,又“拒不出庭作证”,结果二审法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针对适用法律条文错误进行反驳。

  法律条款是诉讼要求的法律依据,援引法律错误,其相关主张必然不能成立,因此抓住此点进行答辩,也可有效驳倒对方。写作时应指出对方诉状引用法律失当或理解有误,并列举有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论证,以揭示其诉讼理由与诉讼请求的不合法之处。如在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中,原告说自己是李××(被继承人)的儿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他才是法定继承人,而被告却只是其学生而已,根本无权继承遗产。针对此说法,被告在答辩状中首先肯定了原告前半句的说法,但随后指出,法定继承人并非一定就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非法定继承人也并非一定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由此得出“李××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我,是合法的”。并进一步列举该法第五条:“继承开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指出“此条法规明确说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我按照李××的遗嘱,继承她的财产,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是真正的依法办事。显然,原告所诉是对法律的片面理解,是站不住脚的。”被告抓住起诉状适用法律错误,充分援引相关法律进行论证,有力地反驳了对方观点。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依法按遗嘱继承遗产。

  4.针对对方诉状逻辑错误进行反驳。若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无理,其在诉状中难免露出逻辑混乱、矛盾等破绽。答辩状如果能准确地指出这些破绽,可使原告陷于尴尬被动,从而使其请求无法成立。例如一起股份合作纠纷案中,原告陆××诉称自己是××公司“股份制企业法人”的`“股东之一”,于1998年调出,“被告未支付原告1998年年终分红15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予以支付。被告辩称:“原告陆××作为股东,在公司经营期间无故提出退股,并要求‘一次了断’,已属违约。且原告退股时与被告达成协议,要求被告一次性付给其股份利益612074元,以此了断,当时双方均履行完毕。故其无资格要求年底分红。”结果,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断绝了股份合作关系,“故陆××要求参加被告1998年分红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原告陆××的诉讼请求”。

  除以上几种方法外,还可依据相关法律,指出对方不具备或已经失去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的条件,从而使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如“被答辩人的起诉争议标的不明确,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部分并不具体,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和受理的条件”,“答辩人的ZL952×××××专利已于1995年12月×日公告授权,被答辩人对该专利权提出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这一主张也早已丧失了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保护的请求权……(相关事实和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