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制定了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下面是意见稿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内部审计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单位(或组织,下同)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向本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以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 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单位预算,予以保证。
第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大型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下同),或者有关规定对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中小型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应当指定相关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鼓励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一条 企业设立董事会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或者总裁,下同)领导下开展审计并向其报告工作。
董事会主要负责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预算、审批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和重大项目审计报告、监督审计结果的落实等事项。
企业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障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组织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审计结果的落实等事项。
第十二条 企业未设立董事会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审计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大型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或者有关规定对设立首席审计官(或称总审计师等,下同)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应当设立首席审计官职位。
第十四条 首席审计官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协助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分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财政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下属单位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可以根据国家编制管理规定要求和管理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审计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廉洁、正直,不应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培训加以保持和提高。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的要求,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等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企业财务收支及有关经营活动进行审计;
(三)对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审;
(四)对企业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五)有关规定和企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要求,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单位职责履行情况和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单位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审;
(四)对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五)有关规定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财政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业务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下同)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三)检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
(四)对被审计对象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五)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善管理、完善治理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封存有关资料资产、对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通报审计结果等权限。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本单位负责人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本单位未予以处理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完善的问题,有权向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