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
拾金不昧且之后拾遗物品无人认领时,拾金不昧者可获得拾得财物价值10%的奖金。昨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政府对无人认领物品的拾获人奖励的资金比重为拾遗物品的10%,并明确,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认领期限为6个月
此次《规定》的出台背景是,市政府1992年颁布实施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已过有效期。本次《规定》的制定主要解决了与上位法表述不一致和越权等问题,同时细化明确了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
其中,对于遗失物品认领期限,《规定》做了明确规范:6个月。根据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广州沿用此条例,规定6个月是遗失物品的`认领期限,而在此之前,广州遗失物品认领期限为3个月。
逾期未有失主认领的遗失
物品,相关部门将进行拍卖并将所得款项上缴地方财政。市公安局副局长骆振辉告诉记者,无人认领的拾遗物品将由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估价。
规定奖励拾遗者10%
《规定》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骆振辉介绍,这并非是新规,在2012年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就已经有了失主可自愿给予拾遗者10%奖励的规定,并在当时引发了热议。骆振辉表示,此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拾得遗失财物者能够尽力找寻失主。
同时,骆振辉也坦言,从1992年的条例颁布至今已20年,真正的奖励相对是比较少的。“广州拾遗物品每年大概是1000件左右,涉及的金额均衡来说每年基本也就是10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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