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正式出台

时间:2021-08-31

《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正式出台

  我省带薪年休假有“规矩”可依了——《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经省政府同意,日前正式出台。

  根据《细则》,不管你的工作单位性质是什么,只要是有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且连续工作满一年,就能享带薪年休假;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息天数多于带薪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的,每应休未休一天,按本人当年日均工资300%支付报酬;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按照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逾期不改正的将加付赔偿金。

  条件

  连续工作满一年才能休年休假

  《细则》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岗工作人员(含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适用本细则”。

  《细则》同时规定,职工连续工作一年(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下称“年休假”)。

  需要注意的是,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12个月)以上的情形。

  这意味着,不管你的工作单位性质是什么,只要你是有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且连续工作满一年,就能享受休年假。

  劳务派遣工符合条件也可享受

  按照《细则》,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带薪年休假天数。

  劳务派遣工在正常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协商,用工单位具体负责安排、落实。

  时间

  年休假天数据累计工作时间定

  《细则》规定,带薪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劳动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根据《细则》,职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为5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为10天;满二十年的,年休假为15天。累计工作满一年、满十年、满二十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需要注意的是,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因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天数。

  带薪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细则》规定,带薪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及其他特殊任务等工作需要,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但应向职工说明原因及休假安排,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在下一年度仍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计发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不能安排职工一次休完年休假需分段安排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申请

  职工休年休假时应填写申请表

  《细则》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行单位计划安排与职工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办法”。

  单位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出当年职工休年休假计划,对职工休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职工应主动按照单位制定的休年休假计划,及时向单位请销假。

  职工休年休假时应填写《带薪年休假申请表》,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保证年休假制度规范运行。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休年休假计划,应当报上级分管负责人批准;单位班子成员的休年休假计划,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的休年休假计划,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人事(干部)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补偿

  每应休未休一天可获三倍工资

  《细则》规定,非职工本人原因而未休年休假的,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向其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支付标准为:每应休未休一天,按照本人当年平均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其中,平均日工资收入不含根据住房、用车、通讯等制度改革,向职工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以及加班费、餐费补助等。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本人当年自愿放弃的,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均不享受未休年假补偿,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单位违规逾期不改加付赔偿金

  《细则》明确,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按照《细则》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当事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该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拒不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细则》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工与所在单位因休年休假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七种情况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息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工作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发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两个月(42个工作日)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三个月(63个工作日)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四个月(84个工作日)以上的

  6.不在岗职工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天数低于应出勤天数80%的

  7.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第(二)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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