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旅游新条例规定

时间:2021-08-31

贵州旅游新条例规定

  近日,贵州旅游新条例规定了参加漂流,攀岩,探险的要先培训,下面是规定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贵州旅游新条例规定

  为突出多彩贵州山地公园特色,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推进全域旅游,《贵州省旅游条例修正案》日前表决通过,并从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修正案”提出推动“互联网+”旅游发展和大数据产业促进旅游业发展,具体为:推进旅游业与建设、交通、文化、商务、体育、农业、林业、水利、地质、工业、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气象等相关产业和行业的融合联动发展,促进旅游大数据产业、大健康医药产业和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

  《贵州省旅游条例修正案》提出,旅游业应当为创造就业、脱贫致富、改善民生服务。鼓励逐步通过减免门票、免费开放景区和设施等方式体现公益性,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鼓励结合城市综合体、小城镇、产业园区、农业园区建设新型旅游景区和旅游服务集聚区。鼓励依托白酒、茶叶、药材、食品等产业开发特色商品,支持传统工艺品和土特产品创新发展,激励新型旅游商品创意研发,监督旅游商品质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地方旅游商品品牌。鼓励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从事餐饮、住宿、土特产等旅游经营。

  对于有些景区门票价格“说涨就涨”,修正案规定,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服务等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旅游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并在报刊、电视、网站等公共媒体公示。同时,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全日制学校学生等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的减免;鼓励其他景区对前述游客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明示享受优惠的条件和其他相关信息。

  旅游途中,导游乱加购物点、获取回扣。修正案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团队包价旅游行程中,得到团队旅游者全体签字同意,导游可以另行安排购物或者自费旅游项目;部分旅游者要求另行安排时间购物或者自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得到同一团队其他旅游者的签字同意,并不得影响其他旅游者的旅游行程,不得减少服务项目和降低服务质量。导游安排前款规定的购物或者自费旅游项目,不得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而另加的购物场所、付费项目经营场所应当是向社会公众正常开放的。

  此外,贵州作为山地旅游的代表性省份,旅游项目众多,除了秀丽的山水外,还有漂流、攀岩和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旅游者在参与这些项目时,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修正案规定,旅游者参与高空、高速、攀岩、漂流、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旅游者应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遇到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意外情况时,应当按照安全服务人员的指示进行紧急处置。旅游者参加高空、高速、攀岩、漂流、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事宜由旅游者与经营者约定。

  下面是贵州旅游新条例的修正案的详细内容。

  贵州省旅游条例修正案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三条修改为:发展旅游业应当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突出多彩贵州特色,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坚持与多元文化保护传承、生态环境保护、城镇化进程相结合,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

  发展旅游业应当为创造就业机会、脱贫致富、改善民生服务;鼓励逐步通过减免门票、免费开放景区和设施等方式体现公益性,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三、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相关工作。

  四、第五条修改为:推进旅游业与建设、文化、商业、体育、农业、林业、水利、地质、工业、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保、气象等相关产业和行业融合发展,促进旅游大数据产业和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

  结合城市综合体、小城镇、产业园区、农业园区建设新型旅游景区和旅游服务集聚区。

  五、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发展的需要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六、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依法利用石漠化土地、废弃矿山和工厂闲置土地、农村荒地建设旅游项目。

  七、修改第八条第一款,增加新的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区的供水、排水、供电、通讯、邮政、环保、环卫、林业绿化、消防、水利等与旅游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设施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的智慧旅游平台建设,重要旅游集散地、旅游景区应当逐步提供免费无线局域网接入服务。

  八、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建设项目,完善旅游公共交通停车场(站)、旅游标识、防护等配套设施建设,完善为散客和自驾车旅游者服务的旅游交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