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月1日实施

时间:2021-08-31

《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月1日实施

  2015年11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二十三次会议批准通过了《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时提出了部分修改意见和建议。自此,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

  立法过程:绝不回避问题

  近年来,由于易发的扬尘污染、燃煤面源污染、高速增长的机动车尾气污染等诸多因素影响,加之脆弱的生态环境和特殊的地理气象条件,西宁市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2013年三四月份,环保部对全国7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中,西宁市曾一度跌入全国后10位的“黑榜”。

  鉴于此,西宁市高度重视,通过深入开展“创卫”、“创城”活动,积极采取城市“煤改气”、机动车“油改气”和工业企业环境污染治理等措施,使得市区大气环境质量得到了一定改善。直至2015年上半年,西宁市空气质量在西北五省会城市中排名第一……

  成效要巩固,做法和经验要总结。制定《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十分必要和迫切。

  2014年,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市政府法制办成立起草小组,西宁市人大农牧环保委员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前介入,经多次调研论证,在借鉴外地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起草了《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2015年8月,西宁市人大农牧环保委员会组织召开了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市人大法制咨询组成员等参加的座谈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10月20日,西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讨论修改,经西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递交至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集思广益,各抒己见。意见建议汇总如下:

  建议将第五条第二款中“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修改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建议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和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

  建议将第二十条中“已建成又不能在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治理要求的项目”修改为“在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已建成项目”,将第五十条“本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修改为“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现场搅拌混凝土”。

  建议在条例第五十五条增加“本市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一语,作为本条第一款;将第三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燃放烟花爆竹”。

  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将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会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条例》的有关章节、字句等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群策群力,集思广益。以上建议在《条例》修改中均得到采纳和吸收。

  经三次审议、数次修改,最终,《条例》(表决稿)正式形成审议通过并开始实施。立法范畴:将防治范围“扩至最大程度”

  《条例》共八章、八十四条。《条例》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依据,以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落实标准,强化了污染排放的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制度,规定了扬尘、机动车、燃煤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设定了适应管理实际的法律责任。

  管理职责和考核制度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园区管委会在大气环境污染工作中的职责(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六条),形成了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大气污染监管治理体系,建立了大气污染联动防控制度。

  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

  鉴于环境容量十分有限的实际情况,仅靠排放浓度控制已不能解决大气污染物总量居高不下的问题,迫切需要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参考全国通行的“双控”做法,《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分配总量指标、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原则和程序,规定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

  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

  燃煤污染防治方面:《条例》(第三章)明确了逐步削减煤炭消费总量,改进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和措施,细化了对高污染燃料的协同控制制度,对高污染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面:《条例》(第四章)强化了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控制的监督管理,制定了对排放明显黑烟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限期治理措施,规定了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被标识为高污染的机动车,可以采取限制行驶的管理措施;扬尘污染防治方面:《条例》(第五章)明确了扬尘污染治理管理部门的职责,强化了建筑施工和物料运输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职责,规定了扬尘、扬沙等空气重污染天气情况下的应对措施,规范了建筑工地、拆迁工地、道理、物料堆场、露天开采及裸露地面等场所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其他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条例》(第六章)对于生产、运输、贮存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废气的行业以及露天焚烧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同时,根据西宁市的实际,对于露天烧烤、在居民楼等场所开设“私房菜”等行为也进行了有效规范。

  “我们期待,《条例》出台后,法律的‘利剑’能够为西宁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驾护航、为促进民生福祉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大的效力。”省人大环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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