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改内容

时间:2021-08-31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改内容

  重新修改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经正式公布实施,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6年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保护区属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东经97°23′34″-103°45′49″,北纬36°29′57″-39°43′39″范围内,其总面积为19872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04067.3公顷,缓冲区面积387371.4公顷,实验区面积1095761.3公顷。”

  二、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权属的单位保护和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6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保护自然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区属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东经97°23′34″-103°45′49″,北纬36°29′57″-39°43′39″范围内,其总面积为19872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04067.3公顷,缓冲区面积387371.4公顷,实验区面积1095761.3公顷。

  第三条凡在保护区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区必须以管护为主,积极造林,封山育林,不断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坚持实行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依法监督,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具体负责管理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站(以下简称保护站)负责对本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管理,由管理局和所在地市(甘肃中牧山丹马场总场)、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市、县为主。

  第六条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保护区的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级护林联防责任制,加强对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管理。

  第七条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遵守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可以从事正常的农牧业生产,也可以有偿承担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局组织的劳务或者保护管理任务。

  第八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二)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发展计划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三)负责专项投资和基建投资的管理和监督;

  (四)调查自然资源,组织环境监测,建立资源档案;

  (五)组织开展水源涵养林、野生动植物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保护生态环境,拯救濒危物种;

  (六)开展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七)对保护区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八)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保护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法保护和管理森林、野生动植物、冰川等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三)负责总体规划和计划的具体实施;

  (四)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自然保护知识,教育区内居民和入区人员遵守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对其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五)组织区内有关单位制定森林防火、防盗公约;

  (六)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面积;

  (七)制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处理各类林政案件。

第十条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改变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狩猎、垦荒、烧荒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树立标志,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保护区的界标。

  第十二条核心区是指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区内现有居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地逐步迁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于三十日前向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按程序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