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时间:2021-08-31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2016修订)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重新修订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并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港口管理部门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行业管理。

  第三条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以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为宗旨。

  第四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主体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水运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二)依法实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具体负责:

  1.高速公路、普通国道、有3000米以上(含)特长隧道或单跨150米以上(含)特大桥梁的普通省道和产业集聚区项目的施工图审批,以及国家立项审批的高速公路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备案、招投标行业监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许可、竣(交)工验收等工作;

  2.省立项审批的三级航道和总投资5亿元以上(含)四级航道新(改)建工程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备案、施工图审批、招投标行业监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交)工验收等工作;

  3.公路水运项目质量、安全生产、试验检测行业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交通运输厅也可根据项目实际将有关行业管理工作委托给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港口管理部门负责。

  (三)配合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全省公路水运建设行业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四)组织开展交通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息,并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报送有关信用评价结果和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息。

  (五)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行业管理工作。

  (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路水运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依法实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具体负责辖区内除本细则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公路水运新(改)建工程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备案、施工图审批、招投标行业监管、施工许可(开工备案)、竣(交)工验收等工作。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责分工由设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但涉及普通国省道项目的具体管理职责应由设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不得再下放有关职责权限。

  (三)建立或配合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建立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行业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四)按照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报送建设项目信息。

  (五)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交通运输部或省人民政府关于部门行政职能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八条 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可进入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

  第九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以下统称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其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公路项目、航道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实行备案制度。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管理职责分工,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批的同时,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情况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水运项目可参照执行。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要求,相应整改工作应在项目主体施工图审批前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建设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作出规定的,从业人员在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后,方可进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