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制定了南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南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54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109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7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本细则适用于南湖区行政区域内(含建制镇、不含长水街道、城南街道,以下简称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分配、管理、监督等。
2、区住建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工作,并牵头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宣传、受理、审核等工作。区发改(物价)、公安、监察、财政、民政、人力社保、审计、市场监管(工商)、新居民、税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审核和监督工作。各镇、街道、园区落实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受理、审核、管理等工作。
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租金减免和住房租赁补贴三种保障方式,并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
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5、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与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同时申请;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保障。
二、申请条件
(一)收入条件
根据申请家庭的不同收入层次,分为以下三类保障家庭:
1、第一类:低收入有证住房困难家庭。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包括经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嘉兴市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嘉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以下简称“四证”)其中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第二类:低收入无证住房困难家庭。未取得上述证件,但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现行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以内,该标准由区政府另行公布。
3、第三类: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由区政府另行公布。
(二)家庭成员条件
申请家庭一般由夫妇、夫妇及未婚子女、单身、单身(离异或丧偶)及未婚子女四种情形构成,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三年。
1、第一类家庭要求,申请家庭成员以所持有的“四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员组成。
2、第二类家庭要求,申请家庭由夫妇、夫妇及未婚子女(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个33周岁及以上)、单身(50周岁及以上)、单身(离异或丧偶)及未婚子女(至少有一个33周岁及以上)四种情形构成。
3、第三类家庭要求,申请家庭由夫妇、夫妇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周岁以下)、单身(33周岁及以上,由福利院抚养长大且已参加工作并缴纳社保满一年的孤儿放宽到18周岁)、单身(离异或丧偶)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周岁以下)四种情形构成。
(三)户籍条件
1、第一类和第二类家庭,申请家庭成员必须都具有南湖区居民户口(指户口在社区,下同),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嘉兴市区(含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下同)居民户口3年及以上。
2、第三类家庭,申请人具有南湖区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取得嘉兴市区居民户口3年及以上。
3、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南湖区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4、同时符合南湖区、秀洲区和经济开发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只能向一个区域提出申请。
(四)住房条件
按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人均核定住房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其中,独生子女按单人计,申请家庭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纳入或不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的情形:
1、申请家庭成员现有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商品房、拆迁(征收)安置、自建或通过接受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自有房屋(包括已签定购买合同并备案的期房)以及申请当年的前五年1月1日(含)后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所有房屋(含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被征收房屋面积)计入核定住房面积。
2、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商铺、办公等非住宅用房的,由申请家庭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计入核定住房面积;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3、申请家庭成员所承租的公有住房(指以福利房性质分配的公房)计入核定住房面积。
4、第一类和第二类家庭,申请家庭成员是申请当年的前五年1月1日(含)后离异且无房的一方,离异前原有住房面积[包括申请当年的前五年1月1日(含)后转让的]按离异时人均住房面积(含未婚子女)计算计入现申请家庭核定住房面积。
5、第三类家庭,已购买的房改房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但对于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在公告日(含)之前离异满三年的申请家庭,离婚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已在公告日(含)之前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该套住房可不纳入申请家庭核定住房面积范围;但在计算可保障面积标准时,原家庭参加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的一半需计入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6、如申请对象属于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且双方除该套房改房外无其他房屋,在公告受理截止日前申请对象已将原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产权重新转移给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该套房屋住房面积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需提交公证书)。
7、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已被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心连心”救助对象的;以及申请家庭成员中(包括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已死亡的家庭成员)因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治疗而致家庭经济困难将原有住房出售(已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或将售房款、拆迁(征收)货币安置款用于家庭救济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所在社区、街道(乡镇)证明,属于“心连心”救助对象的需提供“心连心”证明;属门诊规定病种的由社会保障部门证明。
(五)其他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无使用农村宅基地并且未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
2、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 且申请当年的上一年1月1日(含)后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因汽车在申请当年的上一年1月1日前被盗而无法注销的申请家庭可视为无汽车申请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