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制定了《富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富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曲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9号)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辖区内的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公租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的各类共建项目,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乡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内的小户型为主。
第四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将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支持政策、租赁管理政策,建立健全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及共建单位应当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但不占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八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采取集中建设和企事业单位共建的方式建设。集中建设的项目应综合配套建设,配建相应的生活、居住等配套设施,方便居住、生活和工作。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也不得空置。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回购、配建、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二)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三)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四)闲置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公有住房;
(五)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
(六)政府公共租赁住房集中建设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建设单位可以在市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房;
(七)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房源。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申请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富源本地城镇常住户口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或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
(二)县城规划区集中统建公共租赁住房在县城中安、胜境街道范围内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共建项目在项目所在地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员。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县城规划区中安、胜境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转让住房;申请乡镇公共租赁住房或各类共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在项目所在地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转让住房。
住房困难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自建住房无房屋产权证的由社区村民小组测量房屋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三)符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救助6个月以上的家庭,优先入住廉租住房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符合失地少地农民和人均月收入低于980元的低收入标准的家庭,优先入住廉租住房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符合城镇中低偏下收入标准(即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的人员,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970元、多人合租的平均月收入不高于2970元、2人(含2人)以上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5940元的家庭入住公租房。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最低收入标准、低收入标准、中低偏下收入标准可根据县人民政府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进行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由户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暂未交纳社保费用的,可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外来务工人员较多且工作较稳定的企业或单位可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由本单位担保,申请一定数量公租房,用于解决企业务工人员住房问题,由企业负责统一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关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县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县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当优先配租。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本县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