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1-08-31

山西《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

  为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制定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山西《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本细则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

  本细则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一)环境质量监测;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污染源在线监测;

  (四)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五)污染事故及污染纠纷仲裁监测;

  (六)执法监管涉及的环境监测;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测;

  (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环境污染治理项目验收监测;

  (九)排污许可证申领监测;

  (十)排污单位开展的自行监测;

  (十一)依法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

  第四条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的;

  (九)故意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随意更改仪器相关校准或测试参数的设置导致仪器校准参数与测试参数不一致的;擅自设置数据采集、传输上下限值及波动范围或随意更改数据信号传输参数的;

  (十)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十一)未向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二)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三)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四)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五)擅自修改数据(涉及监测全过程的所有数据)的;

  (十六)为达到质量保证规定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篡改其中部分数据的;

  (十七)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五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软件进行谱图二次修改导致分析结果改变,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四)伪造监测时间(包括手工监测采样、分析、报告时间和自动、在线监测数据采集、分析、传输时间)等;

  (五)伪造签名(包括手工监测中采样、分析、报告中三审三校等签名和自动、在线监测中各种数据报表报告的签名等)的;

  (六)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七)原始记录中记载的监测仪器或监测方法与实际所使用的监测仪器或监测方法不符的;

  (八)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

  (九)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十)未按相关技术规范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十一)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采集样品的;

  (十二)未在有效期内分析样品或少于最短分析时间报出监测数据的;

  (十三)未按规定采取质量控制措施,凭空编造质控数据的;

  (十四)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六条 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系指涉嫌强制、授意环境监测机构、其他有关机构或环境监测人员及有关人员违反工作程序或技术要求,进行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二)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对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

  (三)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

  (四)排污单位或其他委托方授意环境监测机构或监测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委托监测,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

  (五)委托方授意环境监测机构或监测人员不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的;

  (六)委托方授意、威胁环境监测机构或有关人员必须出具合格监测报告,否则不予履行合同的;

  (七)排污单位或其他委托方授意、威胁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运营单位或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运营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八)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