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时间:2021-08-31

长沙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细则

  深化长沙市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制定了长沙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长沙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4号)文件精神,深化我市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城乡教育相对均衡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乡村教师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地区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第二条 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突出重要位置,以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为目标,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办好乡村学校,帮助乡村孩子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阻止贫困现象代际传递:

  (一)力争到2017年,使全市乡村学校教师来源保障有力,“县管校聘”管理体制基本建立,教师资源配置改善,教师队伍素质稳步提升,教师待遇明显提升,逐步建立“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

  (二)到2020年,使全市乡村学校优质教师得到多渠道补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显著改善,教师队伍整体结构合理,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教师待遇依法得到有力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良好局面,为建设教育强市、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第二章 实施原则

  第三条 师德为首原则。加强师德教育,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认同、政治认同、情感认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问题导向原则。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构建适应乡村教育发展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使用机制、交流机制和促进乡村教师成长的培养培训机制。

  第五条 按需配置原则。合理规划乡村教师队伍规模,合理配置乡村地区优质教师资源,聚焦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关键领域、最紧迫任务,多措并举、定向施策、精准发力、标本兼治,不断优化结构、提升质量、提高待遇。

  第三章 实施措施

  第六条 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将师德教育作为乡村教师培训的首要内容,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

  (二)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的经常性、实效性、针对性、创新性;

  (三)切实加强乡村中小学校党建工作,规范党组织设置,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配备必要的党务干部,适度加大发展乡村教师党员的力度;

  (四)把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五)严格查处师德失范行为,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罚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第七条 有效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一)依法加强新进教师招聘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核定的教师编制总量和当年教师减员情况,制定教师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分别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人社部门核准,在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实施;规范招聘条件和程序,要优先补充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新招聘的毕业生教师岗位原则上要定向到乡镇,服务年限一般不得低于5年,城区学校不能招聘未达到服务年限的乡村学校教师;加强聘后教师管理,着力破解结构性矛盾,为乡村学校持续输送优秀人才;

  (二)大力加强公费定向师范生培养,逐步扩大公费定向师范生培养规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乡村学校教师“退员补员”的实际需要,制订好公费定向师范生中长期需求计划和年度培养计划,由市教育局审核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组织实施;我市公费定向师范生招生,原则上均须使用定向到乡镇的计划,确保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有编有岗;

  (三)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我市乡村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任教的,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从2016年起,有条件的区、县(市)可以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湘财教[2016]1号)实施学费补偿;

  (四)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对于到乡村学校支教一年以上的,区、县(市)可以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补助;

  (五)通过调整公费定向师范生招生政策和教师招聘办法等方式,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逐步实现男女教师比例相对均衡,满足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

  第八条 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一)进一步完善乡村教师、校(园)长五年一周期360学时的在职培训;

  (二)认真落实市本级负责的高中教师全员培训和初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和紧缺学科教师培训,各区、县(市)负责区域内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的主体责任;

  (三)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积极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同时建立支持学校、教师使用相关设备的激励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经费;

  (四)“国培计划”、“省培计划”培训指标60%以上支持乡村教师与校长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