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新规五大焦点
互联网广告新规有什么地方值得我们关注呢?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分享的互联网广告新规五大焦点,供大家参考。
7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官网上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明确指出,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互联网广告应显著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对医药领域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等。《办法》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对相关业内人士观点的梳理,列出《办法》的五大焦点如下
一,付费搜索广告明确定性为互联网广告:降低用户被搜索结果误导风险
《办法》在互联网广告的范围中,明确纳入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这一点,从3个多月前召开的一场座谈会上,已经可以看出端倪。
2016年3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互联网广告媒体座谈会,人民网、百度、腾讯、搜狐、新浪、奇虎360、阿里巴巴、京东、优酷、爱奇艺等互联网广告发布媒体参加了会议。这一阵容,大抵能看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从业半径。
其中最为显眼的,当然还是搜索引擎公司。
《办法》出台前,百度方面一直强调,百度搜索竞价排名是信息检索服务,其依据的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第39条: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属信息检索服务。
将付费搜索广告明确纳入互联网广告范畴的意义在于,以后付费搜索广告要作出明确的广告标识,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用户被搜索广告误导的风险。
奇虎360在发给闻记者的声明中称,对于“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和付费搜索信息”的要求,360搜索在所有“付费搜索信息”区域,逐条醒目标识了“商业推广”,并在搜索框给予用户提醒“本页含有商业推广信息,请注意可能的风险”。同时还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付费搜索信息”进行背景颜色的醒目标识。
二,重申医疗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背后:《办法》起草部门从广告司变更为法规司
《办法》明确,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这一规定,是对既有政策的重申和延续,也体现了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量。
前述参与《办法》起草过程的互联网专家向新闻透露,《办法》本来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负责起草的,“魏则西事件”后,预定的专家调研互联网广告活动搁浅,《办法》的起草部门也由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变更为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
在外界看来,这一变更背后,可以感受到一丝是更重发展还是更重规划的微妙变化。
对此,百度在声明中表示,百度将坚决拥护,严格遵照执行,对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据悉,百度已搭建了一套“雷达系统”,可以实现对95%以上的信息进行自动审核,余下的不到5%的.信息也有专业团队进行人工审核处理。
奇虎360公司表示,对《办法》的出台表示坚决拥护,将在此前工作的基础上,切实遵照《办法》严格执行,为网民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此前,360搜索已经宣布放弃一切医疗商业推广业务。
三,弹窗广告要确保能一键关闭: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
除了医疗广告的发布限制,《办法》还提出,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参与起草《办法》草案的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朱巍认为,无论是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等广告,还是“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等内容看,都凸显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如果说要求搜索引擎对付费推广进行显著标识,体现的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那么,确保弹窗广告能一键关闭,则是为了保证用户能正常使用网络。
有业内人士指出,确保一键关闭只针对弹窗广告提出,也体现了在保护消费者用户体验的同时,兼顾了互联网广告行业的长久发展。
在《广告法》立法过程中,一度有草案建议,对所有广告都实施一键关闭,但最终这一建议并未被写入。最终被纳入的,只有用户反映最为强烈的弹窗广告。
四,加强对广告发布者监管:自媒体广告被纳入监管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这意味着诸多发布广告的自媒体,也被纳入监管范围。
朱巍分析,《办法》首次将自媒体纳入监管,是本《办法》顺应时代发展的一大亮点。
“刚开始起草《办法》草案的时候,大家对自媒体广告的管理是有争议的,到底管不管,管到什么程度,管到法人还是自媒体工商登记,后来大家一致呼吁自媒体广告应该管一管。”朱巍透露。
将自媒体广告纳入监管,背后体现的是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监管的细化。
《办法》第十条规定,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一直以来,互联网上虚假广告多不胜数,但往往很难界定责任主体。《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