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时间:2021-08-31

陕西师范大学招生章程2016年

  为了做好2016年大学招生工作,有关部门颁布了陕西师范大学招生章程2016年,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陕西师范大学招生章程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陕西师范大学,简称陕西师大、陕师大;英文名称为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简称SNNU。陕西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教师教育“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学校国标代码:10718。学校法定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设有雁塔、长安两个校区。雁塔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 号,长安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20号。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形式为全日制。

  第三条 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精品课)生(含艺术和体育类考生)、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运动训练单招、高水平运动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国家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及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学生。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后,毕业时颁发陕西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达到规定标准的毕业生颁发陕西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综合衡量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委员会,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要求,对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提出建议;审议学校本科各类招生政策及招生考试改革方案;对学校本科招生规模、招生计划编制及招生宣传工作提出建议;听取学校本科年度招生工作计划总结;监督检查本科招生工作,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本科招生工作计划、年度招生工作总结;审议本科招生年度总规模及分专业招生计划;审定年度本科招生章程;审定年度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实施办法及录取规则;审定特殊类型招生的考生入选资格;监督检查本科招生工作及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考核各院(部)本科招生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受理本科招生有关申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衔接教育部本科招生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类)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组织实施本科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和统筹兼顾,在保持各地计划总量相对稳定的同时,将招生计划的增量向高等教育欠发达且生源质量好、生源数量相对较多、升学压力较大的中西部地区倾斜,使全国招生计划安排和分布更趋公平、科学、合理。为保持学校生源结构的多元化和合理性,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均安排招生。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和来源计划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根据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学校办学条件和对各地区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遵照教育部下发的有关来源计划需求建议,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年度招生专业(类)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合理编制来源计划并报教育部审核,经省级招生办公室核对确认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含新疆协作计划)结业生不编制分省计划。依据教育部下发的需求及建议,免费师范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在本校年度招生规模内,单列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办法:师范性质艺术类专业依照教育部下发的各省需求,结合校考设点及生源情况编制分省招生计划;非师范性质艺术类专业按照我校 2016年艺术类招生简章所公布的计划编制办法编制。在不编制分省计划的省份,凡我校专业测试合格、填报了我校的一志愿考生,达到学校录取标准,我校将补投计划录取。

  第十二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本科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经学校研究确定后使用,主要用于调节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各省级招办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