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什么

时间:2021-08-31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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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指出,《办法》包括总则、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要求、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信息共享监督和保障、附则等共6章28条内容。具体可归纳为:明确一个定义、遵循四项原则、确定三种分类、落实三项任务、强化五大管理。

  明确一个定义。即政务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源。考虑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紧迫性,为加快工作进度,此次《办法》将政务部门的范围暂规定为政府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下一步,待条件成熟后再扩大推广至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构。

  遵循四项原则。即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建立机制、保障安全。规定“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共享的,应提供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确定三种分类。按照信息共享类型,将政务信息资源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类。同时,对于基础信息资源、主题信息资源的共享及目录编制做出了具体要求。

  落实三项任务。一是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摸清“家底”;二是加快共享平台建设,要求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抓紧向政务内网或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共享平台;三是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使用,规定“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强化五大管理。即5方面监督保障措施,从信息共享情况的评估检查、督查审计、网络安全保障、标准体系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下面是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指导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联席会议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六条 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各政务部门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地方政府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地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对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

  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国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

  第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二)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各级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应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