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花桥中心小学校章程
昆山市花桥中心小学简称花桥中心校,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昆山市花桥中心小学校章程,欢迎大家阅读。
昆山市花桥中心小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本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昆山市花桥中心小学校,简称为“花桥中心校”;英文表述为Huaqiao Central Primary School Of Kunshan;住所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花桥镇人民路104号;邮政编码为215332;官方网址为。分校全称为昆山市花桥中心小学校集善校区;住所地址为昆山市花桥经济开发区远国路999号;邮政编码为215332。
第三条 本校由昆山市花桥经济开发区(花桥镇人民政府)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6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校面向昆山市花桥镇招生,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儿童,办学规模为6个年级,84个班级,总体不超过4032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与使命: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为教师的专业发展服务,办让花桥人民满意的教育。
发展愿景:质量上乘,特色鲜明
发展理念:立足生本,以善育善,促进师生的共同成长
办学追求:让学生成才,让教师成长,让家长放心,让社会满意。
近期办学目标:科技和体育教育成为江苏省特色学校。
长期办学目标:建设既有传统底蕴,又有国际视野的优质学校。
第六条
中心校校训:“崇真、笃实、致远”
校风:“文明、严教、勤学、奋进”
教风:“严谨、科学、求实、创新”
学风:“勤奋、好学、多思、开拓”
班风:“尊师、团结、活泼、向上”
集善校区校训:“崇善力行”
校风:“善行”
教风:“善教”
学风:“善学”
中心校校标:
校歌:《我们是小花》
校刊:《花溪教育》
纪念日:5月15日
集善校区校标:
第七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订制5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 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 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3.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中层干部的聘任可以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也可以采取干部竞聘上岗的方式。经过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由校长任命(聘任)。
4.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5.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6. 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7.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8. 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9. 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基层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在一般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几项职权:
(1)听取和讨论学校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则、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并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3)讨论并通过学校绩效工资调整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定期民主评议学校校级领导、中层干部。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设置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教科室、教技室、人事处、总务与安全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一)校务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学校中层干部为组员,人数为单数。
(二)重大事项决策时由普通教师代表、校级家长委员会代表、社区代表来参加扩大会议。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校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校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德育处、教导处等部门通过定期的座谈会、问卷调查及时了解和处理师生间的各种纠纷。党支部、工会通过访谈、谈心形式了解教职工需求,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校方、教师和学生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