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网约车细则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细则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11月12日,济南市发布《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实施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除了对车辆、驾驶员的准入条件和业务流程进行细化外,本次网约车《实施细则还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及出现交通安全事故后的先行赔付责任,并对网约车驾驶员的服务行为、信息保护及网络安全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网约车车辆许可条件
本次《细则中指出,除规定为济南市号牌外,还考虑到安全、环保及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等方面的要求,规定车龄3年以内,车辆购置计税价格12万元以上,轴距2.7米以上(新能源车2.6米以上)。
网约车驾驶员许可条件
在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办法中对准驾车型、驾驶经历以及无相关犯罪、吸毒、酒驾等记录要求的基础上,还要求应有济南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本市居住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或职业禁忌症等,均是地方性法规所要求的条件,与巡游车驾驶员保持一致。
网约车定价模式
网约车的运价拟实行市场调节价,为避免网约车随意加价行为的发生,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明码标价,提前十五天向社会公示运价体系,保证网约车价格相对稳定。为了有效监管,保留政府干预运价的权利,在市场机制失灵等情况下,必要时启动政府指导价。
网约车平台管理
《实施细则强化平台公司的安全、服务等管理主体责任,除对车辆、驾驶员的准入条件和业务流程进行细化外,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及出现交通安全事故后的先行赔付责任,并对网约车驾驶员的服务行为、信息保护及网络安全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实施细则对建立和加强政府相关部门联合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
征集时间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到12月12日,社会公众可登录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济南市交通运输局网站,查阅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
通过三种方式来反馈意见:
1.信函:邮寄至济南市经五路160号410室(邮编:250001),并在信封上注明“出租汽车改革意见建议”;
2.传真:0531-81270980;
3.电子邮件:jnjtkg@163.com;邮件主题标明“出租汽车改革意见建议”。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发展原则及运价标准】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市发改、经信、公安、财政、人社、商务、工商、质检、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平台许可条件】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并依法纳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报材料】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本市注册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证明材料及信息。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停车场地及相关保障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