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知识问答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制定了《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知识问答,欢迎阅读。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应该由谁交纳?
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2.老年人持身份证、优待证或者离休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哪些优待政策?
答:老年人持身份证、优待证或者离休证等有效证件,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优待:
(1)尚未向社会免费的历史遗址类博物馆、地质公园、文物建筑、风景区应当向老年人免费开放。体育场馆应当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影剧院门票、旅游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应当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2)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文化、旅游等设施,对老年人实行免费或者半价优惠服务。
(3)公共文化体育部门应当安排面向农村老年人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4)国有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实行普通门诊挂号免费,专家门诊挂号半价,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优待。倡导民办医疗机构实行上述优待规定。
(5)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等客运站(点)应当为老年人购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优先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和帮助。候车室、候机室、公共汽车、地铁等不实行对号入座的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应当设置总座(席)位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老幼病残孕”座(席)位。
(6)其他优待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场所,应当挂牌明示优待服务内容。车站、机场、码头、医院等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窗口。常住本省行政区域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3.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应该怎么办?
答: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向赡养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医疗费的申请,在查明案情后应当优先裁判、及时执行;也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4.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该受到哪些处罚?
答: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赡养人、扶养人、其他家庭成员或者他人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应该受到哪些处罚?
答:赡养人、扶养人、其他家庭成员或者他人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是条例全文
《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15年11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环境,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增长机制;
(三)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四)制定养老服务规范和标准,配置辖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网络;
(五)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六)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老龄工作任务的组织落实,并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老龄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巡访制度,建立老年人基层组织,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和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督促赡养人承担赡养义务,反映老年人的需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影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尊重、优待、服务、赡养老年人先进事迹的宣传。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侵害人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龄工作机构或者其他职能部门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处理。举报人要求回复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回复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