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1-08-31

2016年劳动合同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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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劳动合同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答辩人:xxx

  住所:xxx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 被答辩人所称与答辩人在xx年4月7日至09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可从两方面来说,一是,从w处网上记录信息得知,xxx是从xx年4月1日才正是开始在公司上班,而不是其所称的xx年4月7日;二是,据仲裁申请书中,xxx所述,其xx年所签合同与07年所签合同都已经遗失,是否可以据此认为其与公司之间这两年内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答辩人要求经济补偿金5400元无法律依据。xxx其打架行为已严重违反我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6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给予经济补偿金。

  三、被答辩人要求我方支付其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无法律依据。其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向其支付无任何法律依据。其二,领取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而被答辩人的条件尚不具备领取资格。

  四、被答辩人要求公司支付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数额无事实根据,根据湖北省社保部门的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是20%,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为2%,如果从xx年4月1日开始起算,答辩人应缴纳养老保险金为9090元,缴纳失业保险金为909元;如果从08年1月1日开始算,答辩人应缴纳养老保险金为5490元,失业保险金为549元。

  五、被答辩人要求我方支付迟延赔偿金5000元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16年劳动合同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路16**号4楼。法定代表人宋仕和,电话5866****×1xx,邮编20***1。

  被答辩人黄xx(化名),女,xxx年5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路*40弄*7号202 室,电话58***3xx,邮编200**7。

  答辩人收到(xxxx)*民一(民)初字第346号案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采信。

  答辩请求: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黄美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答辩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一、退休人员黄美芊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其经济补偿的诉求是否适用劳动法律相关规定?

  二、被答辩人应聘进入答辩人处在填写登记表和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具有欺诈行为?

  三、被答辩人经过一个中午考虑后的下午主动找上门提出离职,并亲笔签名亲自提交“离职申请单”,是否由于答辩人胁迫所致?

  四、答辩人同被答辩人的“6月24日”谈话沟通,是否具备名誉侵权的4个构成要件?

  1、本案的基本事实

  被答辩人首次与答辩人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为xxxx年2月28日至xxxx年2月27日,月工资800元;期满后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是xxxx年2月28日-2010年2月27日,月工资940元,自xxxx年4月1日起月工资提高到960元。

  xxxx年6月24日上午,答辩人管理主管在自己的宿舍同被答辩人进行日常谈话沟通,提醒她夏天地毯清洁要点,告知地毯清洁不到位可能产生的后果,希望她把工作做到位。没有想到她经过一个中午考虑,于当天下午到公司办公室提出公司要求太多,表示再做一个月就不做了,答辩人管理主管提议,既然你主动辞职,可否多付你一个月零六天工资,工作就做到当天结束,被答辨人高兴地表示同意,当即亲笔签名并亲自提交了“离职申请单”。

  xxxx年6月26日上午,被答辩人带领其家属及不明身份人员多人前来答辩人办公处所吵闹,谩骂管理主管“比外面扫垃圾的还不如”,并威胁该主管“要闹到让你没工作”,故意挑起事端,干扰正常秩序,答辩人劝告无效后拨打110报警,在警察到场后,答辩人出示被答辩人的“离职申请单”,熟料被答辩人及其亲属当场抢夺“离职申请单”,被警官勒令归还,警方规劝被答辩人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不应干扰生产、工作秩序。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承认这个基本事实。

  2、被答辩人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提出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就失去了支撑和依据

  在劳动仲裁预备庭开庭的前一天,即xxxx年8月7日晚上,答辩人无意中从12333获悉,被答辩人于20xx年5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xxxx年1月5日再次查询,其已经领取到xxxx年1月份。由此证明被答辩人是已经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33个月的人员。劳动仲裁裁决书也查明了这个事实。

  被答辩人属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3]24号)规定的特殊的劳动关系人员。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就是说,退休人员应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只要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就不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