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
近日,《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昨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召开,听取《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和审议意见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主持会议。
市政府副秘书长陈靖作关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并解读,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沈志先作相关审议意见报告。据介绍,近年来,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车辆保有量增长迅速,物流运输行业发展迅猛,城市人口剧增,城市道路拥堵情况越发严重,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已明显滞后于现实管理需要;过去几个月来,在全市一线干警的辛勤努力和广大市民的参与支持下,交通大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交通秩序明显改善,为条例的顺利修订积累了实践经验、创造了有利条件。市人大常委会对该项立法高度重视,从年初即组织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立法调研,坚持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市政府领导共同担任组长的双组长机制,加强工作联动;坚持同步调研,全面收集研判立法需求;坚持发挥人大主导作用,主动协调破解难题;坚持开门立法,广泛汇聚民意民智,开展人大代表问卷调查,请代表带着立法重点难点问题下社区,召开座谈会倾听群众意见,回收代表和市民问卷分别达356份和8566份。
《条例(修订草案)》着眼于制定一部体现地方特色的、综合性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共八章七十八条,为体现对道路交通的全过程、多维度管理,在体例上作了扩充,增加了交通规划与设施、停车管理和综合治理三章。《条例(修订草案)》将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则确定为:本市道路管理应当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推进综合治理。市人大内司委的相关审议意见报告还就《条例(修订草案)》的总则、交通规划与设施、车辆和驾驶人、通行规定、停车管理、综合治理和法律责任七个方面的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
市统计局局长王建平就《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草案)》作了说明并解读,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戴柳作相关审议意见报告。据介绍,提请审议的该《条例(草案)》针对当前政府统计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重点突出了健全统计工作网络、完善统计调查制度、推进统计资料共享开放、强化调查对象权益保护、创新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方式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在统计的保密性、统计信用、统计机构的协调机制、在地统计、社会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委托统计的法律责任六个方面,市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报告也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建议。
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报告,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个别代表的资格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燕群、蔡达峰、郑惠强、吴汉民、洪浩、薛潮出席会议。副市长白少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本才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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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上海市民关注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揭开面纱。
截至2015年底,申城机动车实际保有量达430多万辆,各类非机动车总量突破1600万辆,注册机动车驾驶员650多万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月处罚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达100万起以上。面对新型道路交通违法形态不断涌现,面对交通安全和交通拥堵的严峻形势,《条例》修订势在必行。
昨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听取关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并解读,听取审议意见报告。
“条例修订体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行动’中的实践经验,固化其中的有效措施。”市政府副秘书长陈靖说,《条例》修订立足于超大型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针对管理和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为本市道路交通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此次修订着眼制定一部体现地方特色的、综合性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倡导绿色交通理念,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严格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细化道路通行管理规定,促进动静态交通平衡发展。
记者了解到,《条例(修订草案)》共八章78条,为体现对道路交通的全过程、多维度管理,在体例上作了扩充,增加交通规划与设施、停车管理和综合管理三章。相比原条例,此次修订新增或修改的条款内容达66条。
禁止“买分卖分”违法行为
开车的市民,对于“销分”这个概念肯定都不陌生。根据相关法规,持有C1驾驶证的驾驶人,如一年内交通违法扣分记满12分,必须参加学习7天,“回炉”再考科目一,才能重新取证。为平安度过“危险期”,不少人打起了“买分”主意。而一些不常开车的驾照持有者,也乐于从“卖分”当中获取一些回报。一方面是需求,另一方面是商机,这也是不少人明知违法却铤而走险,“买分卖分”屡禁不止的原因。
不过,今后在上海,不论是由他人替代记分,还是替代他人记分、介绍替代记分,可能将面临处罚。针对实践中交通违法行为“买分卖分”突出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对违反交通违法记分管理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按照《条例(修订草案)》,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违反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相关信息还将被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倡导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倡导有条件的单位推行错时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措施;倡导依法采用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公共自行车租赁等方式出行。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车辆登记限制措施,并强化非机动车源头治理,对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等作了相应规定;保留了机动车号牌总量调控制度;对本市临时行驶车号牌和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作了进一步的规范。比如,对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提取车辆、申请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两次;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