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9月正式实施

时间:2021-08-31

《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9月正式实施

  南昌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制定了《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并将于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6月8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新车30日内登记上牌

  1、新车30日内登记上牌不收任何费用,旧车待《条例》施行后90日内申请登记。2、办理登记上牌、补领或换领登记证、号牌不收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和号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对需补领登记证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当场补发登记证;对需要补领或者换领号牌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受理。

 打电话、逆行、闯红灯都会被罚款

  1、驾驶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车的,符合登记条件的,责令补办登记手续,并罚款30元。2、驾驶改装、加装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车辆,责令恢复原状,并罚款50元。3、驾驶的电动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罚款20元。4、驾驶电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罚款30元。5、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内驾驶电动车的,罚款50元。6、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的,罚款50元。7、醉酒驾驶电动车的,罚款50元。8、驾驶电动车是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罚款20元。9、驾驶电动车载物超出规定的,罚款20元。10、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的,罚款10元。11、拼装电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销售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车最高可处以3倍货值金额罚款。

  另外,在南昌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且已纳入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的非机动车上牌登记产品目录(简称省产品目录)。消费者因购置的电动车未纳入省产品目录南昌不予登记的,可以依法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

  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停放场地

  电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没有规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电动车停放地点,由南昌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等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放场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撤除非机动车停放场地。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密集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非机动车停放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由其管理者组织实施管理。

  在南昌骑电动车这些规定你要记牢

  电动车应当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新购电动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证明在购车之日起30日内临时通行。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登记证,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二)保持电动车的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性能良好,制动器失效的,应当下车推行;(三)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指示通行,服从交警指挥;(四)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五)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逆行;(六)设有转向灯的,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七)不得牵引动物及其他车辆;不得在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等骑行;(八)不得醉酒驾驶;(九)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单手扶持行驶;(十)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出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下面是条例的全文:

  《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16年2月26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6月8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城乡道路,划设非机动车道,建设方便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设施,规划设置停车场地,为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提供条件。

  第六条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及其相关产品质量和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价格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工作。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的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指导、服务工作,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鼓励生产和使用新能源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价格等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