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

时间:2021-08-31

xxx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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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健全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构建强村富民机制,根据《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XX县(市、区)XX镇(街道)XX村(可以加XX字号)社区股份合作社(注:市辖区范围内的应注明盐城市)。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理事长姓名)。

  本社注册资本(股金):XXXX元。

  本社住所:XX县(市、区)XX镇(街道)XX村(或XX路XX号),邮政编码XXXXXX。

  第三条 本社由XX县(市、区)XX镇(街道)XX村(注:或居委会、社区)(注:属于组级股份合作社的,可以加“XX组”)将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改制而成,是以村(注:或村级居委会、村级社区或组)域为范围、资产为纽带、社员为成员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股分红。

  本社以注册资本金(股金)和公积公益金为限,承担有限经济责任。

  第五条 本社的基本职能是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投资、资产积累、资源开发利用、收益分配和生产生活服务等。

  第六条 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均属于本社全体社员共同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平调。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上级党委、政府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二章 社 员

  第九条 持有本社股权,并取得本社核发的股权证书的股权人,为本社社员。

  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社员:

  1、户籍在本村,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2、

  3、

  ……

  第十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年满18周岁并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社经营管理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享有知情权;

  (三)享有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五)根据本社章程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股份取得分红的权利;

  (六)必要时提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权利;

  (七)享有购买其他社员转让股份和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权;

  (八)本社解散后,经核算依法分得本社的剩余财产(社员所分得的剩余财产须加入合并、分立或新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提现撤资);

  (九)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以其在本社个人账户内股金和公积金份额为限,依法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章 股权设置与量化

  第十二条 经清产核资、民主理财、向成员公示并依法调整账户后,原村集体总资产 元,总负债 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元,其中,经营性净资产 元。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社员(注:或2/3以上村民代表)审议同意,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后,折股量化总股本 元,总股份 股,每股 元。总股份中,集体股 股,占总股份的 %(注:集体股一般在30%左右,最高不得超过总股份的40%);个人股 股,占总股份的 %。

  原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河塘等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文化卫生等福利设施等暂不列入折股量化的范围,这些资产由本社统一管理、发包或出租。今后因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经营性净资产增值等变化,可以增加股份或追加折股量化总额。

  第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设置人口基础股(注:根据实际,也可增加设置其他形式的股权如农龄股,但必须合法合规、群众认可)。按照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折股量化到人。

  第十四条 股权一经设置原则上实行静态管理,保持相对稳定,以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基准日 年 月 日为时点,该时点后的新增人员不再给其量化股份。如确需调整(一般 年内不作调整)(注:一般五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由合作社章程予以明确),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上只对新增人员以集体股或集体股历年分得的收益及积累来调整,调整方案须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第十五条 折股量化给社员的股权,属社员个人所有。个人股权可依法继承、赠予,但不得退股提现或退股抽资,不得抵押。持股满 周年,经理事会批准,可以在本社内部转让。不得对外转让、赠予。

  第十六条 参加本社的社员按人(注:也可以按户,具体由各社自行选定)统一发给记名股权证书,股权证书是对社员股权的确认,社员必须认真保管。社员变更、股权证书遗失、股权证书所载股份发生变动的,都要及时申请补办或变更。

  第十七条 本社吸收新社员的,应当经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社社员退社的,量化到其名下的股金和公积金份额可以通过赠与、转让等方式流转给本社其他社员,但不得从本社撤资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