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支付结算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1-08-31

山东省支付结算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山东省制定了支付结算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山东省支付结算办法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山东省支付结算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

  本着灵活、方便、安全、迅速的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结合山东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及单位和个人办理山东省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实施细则,但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跨系统转帐结算使用的各种专用凭证,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批准。

  第四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当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称应当具有排他性,与单位和银行的全称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符合通常的社会观念,便于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识别和审查。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名称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的印章。印章刻制的字体应易于识别,便于核对。

  第六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填写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收款人名称,背书人作成委托收款和质押背书填写被背书人及相关文字,可以戳记形式记载。

  第七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原记载人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允许更改的事项进行更改的,应加盖其预留银行印章证明。

  第八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必须以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用机械方法压印和打印的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小写与手写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多联式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按规定使用双面复写纸套写,没按规定要求套写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支付结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省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必须认真贯彻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非经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批准,不得自行修改和变更。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省分行需要对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制定补充规定,仅涉及系统内结算的报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备案;涉及跨系统结算的,必须报经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批转执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不得在人民银行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人民银行市地分行,县、市、区支行负责组织、管理、协调、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省、市、地分行、县、市、区支行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系统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第十一条各级商业银行必须切实加强支付结算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配备适量的结算专管员,建立健全结算信息报告制度,强化支付结算工作,人民银行各级行必须配备一定级别的结算专管员,加强对本辖区支付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票据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省内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商业银行汇票的承兑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批准使用的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加该银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银行对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第十四条第一次使用粘单进行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签章应与背书签章相一致。

  第十五条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应由持票人出具书面说明,直接向承兑人、出票人请求付款。承兑人、出票人应按规定予以付款。

  第十六条票据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一律填写三联式进帐单(附式一),第一联受理证明,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为收帐通知。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的种类;

  (二)被拒绝承兑、付款票据的主要记载事项;

  (三)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退票时间;

  (五)退票人签章。

第二节银行汇票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异地之间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汇票。

  第十九条未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受理全国范围的银行汇票,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我省各级银行机构均可办理银行汇票的签发与解付。参加省辖往来的各银行,由本系统银行省分行统一配备压数机和冠以其管辖行联行行号的汇票专用章,汇票专用章应根据管辖行辖属代签机构的多少顺序编号。未参加省辖往来的银行经其管辖行批准,可代管辖行签发省内银行汇票。农村信用合作社经批准可签发省内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住房储蓄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经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批准可签发省内特约银行汇票,具体规定按《山东特约银行汇票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省内银行汇票仅限在山东省范围内使用,向省外签发或转让的,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名称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第二十一条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但汇票的多余金额可以更改一次,并由原记载人按规定签章证明。

  第二十二条银行汇票的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无须作成委托收款背书。

  第二十三条出票银行签发转帐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对违反规定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的,该记载事项无效。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未按规定签发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只能为持票人办理转帐,不得支付现金。

  第二十五条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等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未设立本系统业务机构的地区签发银行汇票,其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汇票提交当地人民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对未加盖“请划付人民银行××行(行号)”戳记的银行汇票,人民银行不予受理。上述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的银行汇票,只能在该地区内转让。

  第二十六条代理付款银行对持票人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应加强审查,对印章及压印金额模糊不清,漏编、错编密押等有缺陷的汇票,代理付款银行不予付款,及时向签发行查询。对于跨系统的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持票人开户银行,并以电报等方式查询,待出票银行补来清晰印章及正确密押的查复书后,才能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填明“现金”字样并填写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但仅填明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第二十八条省内银行汇票会计核算手续

  (一)参加省辖往来的银行,其汇票的签发与付款,比照《支付结算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银行汇票”有关规定办理。

  (二)未参加省辖往来的银行,其汇票的签发与付款,除按如下规定办理外,其他均比照《支付结算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银行汇票”有关规定办理。

  1.银行汇票出票的处理手续

  (1)申请人如需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开户银行填写汇票申请书。出票银行受理时,应认真审查申请书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其签章是否为预留银行印章;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应审查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并交存现金。经审核无误,转帐付款,其分录是:

  (借)××科目申请人户

  (贷)汇出汇款科目

  现金交付的,以第三联申请书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现金科目

  (贷)汇出汇款科目

  (2)在办理转帐或收妥现金后,即可签发省内银行汇票。填写的汇票经复核无误后,应在第二联加盖汇票专用章和代签银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经办人名章,并在实际结算小写金额栏上端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同时在汇票第二联及第三联解讫通知的右上方加盖“请向××市(县、区)××银行(行号××××)划付”字样戳记,以便代理付款行凭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清算票款。

  (3)每日营业终了,应根据当日签发银行汇票的第一联加计合计金额,经与汇出汇款科目余额核对相符后,编制一式四联特种转帐传票,以两联代借、贷方传票办理转帐,另两联连同汇票第一、四联随报单(或同城票据交换汇总表)划交管辖银行。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科目

  (贷)辖内往来(或同城行处往来)科目

  (4)管辖行社收到签发行社划来的两联特种转帐凭证,作借、贷方传票办理转帐,按签发行、社分别设户核算,并将第一、四联汇票凭证分别签发银行,按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专夹保管。其分录为:

  (借)辖内往来(或同城行处往来)科目

  (贷)汇出汇款科目——××签发行、社户

  2.省内银行汇票付款的处理手续。

  持票人或收款人开户银行受理银行汇票,比照《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中有关银行汇票付款手续办理。对于受理跨系统的银行汇票,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有关代理付款行,审核支付,收妥抵用;未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行,应通过其参加票据交换的管辖银行,划转给有关的代理付款银行,审核支付,收妥抵用。划转时应逐笔填制一式二联“汇票兑付清单”注明汇票号码,签发行行名、行号、金额及收款人帐号、户名,一联附借方传票与有关贷方传票办理转帐;另一联附辖内借方报单或划款凭证,连同汇票及解讫通知划管辖银行,由管辖银行划转给指定的代理付款银行审核支付,收妥抵用。其会计分录是:

  (借)辖内往来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科目——应付汇票款待转户

  俟抵用期后确无退票时,再转入持票收款人的存款帐户。

  3.管辖银行结清汇票的处理手续

  (1)收到代理付款行寄来的借方报单或划款凭证及所附解讫通知时,比照《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中有关签发行结清汇票的规定办理。

  (2)汇款人申请办理汇票退款、挂失或丧失汇票的付款,由管辖银行按《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