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1-08-31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共分为总则、网络信息内容建设、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障、预防和干预、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章节三十六条内容,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9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青年网记者注意到,意见稿中提到:“卫生计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教育,对未成年人网络成瘾实施干预和矫治”,明确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网络成瘾实施干预、矫治。同时,意见稿对学校、家庭、政府、社会等各方在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网络成瘾方面提出了具体责任和要求。

  意见稿共分为总则、网络信息内容建设、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障、预防和干预、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章节三十六条内容,为营造未成年人健康网络环境以及保护青少年网络权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措施,目的是为了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网络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记者了解到,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16年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仍以10-39岁群体为主,占整体的74.7%:其中20-29岁年龄段的网民占比最高,达30.4%,10-19岁、30-39岁群体占比分别为20.1%、24.2%。与2015年底相比,10岁以下儿童群体与40岁以上中高龄群体占比均有所增长。

  据悉,公开征集意见截止时间是2016年10月31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提出意见。详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通知。

  附: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网络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的网络活动,保障未成年人平等、充分、合理地使用网络,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违法信息侵害,避免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网上个人信息,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各级网信、教育、工信、公安、文化、卫生计生、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有关负责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团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网络知识普及、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制定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行业自律规范,引导行业组织成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帮助和指导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学习网络知识、提高网络素养,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不当网络行为。

  第二章 网络信息内容建设

  第六条 国家鼓励通过网络空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族优秀文化和传统美德,倡导创作、提供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文化产品,建设未成年人精神家园。

  国家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专门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内容平台的建设,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生产,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网络空间制作、发布、传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信息。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应当对其所登载的信息进行审查;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信息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过滤、删除或屏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网络空间制作、发布、传播以下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应当在信息展示之前,以显著方式提示:

  (一)可能诱导未成年人实施暴力、欺凌、自杀、自残、性接触、流浪、乞讨等不良行为的;

  (二)可能诱导未成年人使用烟草、酒类等不适宜未成年人使用的产品的;

  (三)可能诱导未成年人产生厌学、愤世、自卑、恐惧、抑郁等不良情绪的;

  (四)其他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应当对其所登载的信息进行审查;发现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采取措施以显著方式进行浏览前提示。

  第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需要,依据各自职责制定违法信息和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的管理政策,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制定具体标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并支持研发、生产和推广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等部门组织制定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研发、生产和推广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公益性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设施的,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避免未成年人接触违法信息和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

  第十二条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商在产品出厂时、智能终端产品进口商在产品销售前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为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提供便利并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