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古城保护条例》全文

时间:2021-08-31

2016年《扬州古城保护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扬州古城保护,保持扬州古城传统风貌与特色,制定了《扬州古城保护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

  《扬州古城保护条例(草案)》、《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已由扬州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两部法规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6年7月31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扬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电话及传真:87802961 电子信箱:yzrdfgw@126.com 地址:扬州市文昌中路672号,邮编225000

  扬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6年7月1日

  扬州古城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扬州古城保护,保持扬州古城传统风貌与特色,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扬州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扬州古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断演进形成的城市遗存,其范围为:东至唐子城东护城河、黄金坝路、古运河一线,南至古运河、二道沟、荷花池、宝带河一线,西至宝带河、保障河、唐子城西护城河一线,北至唐子城北护城河、上方寺路一线。

  第三条 在扬州古城居住和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保护管理、旅游开发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古城保护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古城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古城保护管理工作。

  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和古城保护实际需要实施古城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设立古城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古城保护。

  第八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对在古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古城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市人民政府对负有古城保护职责的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的古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每年的九月二十六日为扬州古城保护宣传日。

 第二章 保护机构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扬州古城保护办公室(简称市古城办),具体负责古城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古城保护日常事务,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做好古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二)研究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政策;组织编制古城保护名录;组织开展古城研究、宣传工作;

  (三)组织编制市古城保护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方案,配合市财政主管部门管理市古城保护专项资金;

  (四)组织开展对古城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参与编制并监督实施古城保护相关的规划;参与古城保护相关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六)参与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的申报工作及整治、修缮、安全等管理工作;

  (七)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八)督促相关部门查处古城保护违法违规行为;

  (九)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应由市古城办承担的职责。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扬州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为古城保护提供咨询;市古城办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市古城保护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明清历史城区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组织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负责古城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

  (二)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文物保护、维修、利用项目方案的审批及实施工程的监督工作;负责地下文物考古调查、考古发掘、协调实施重要遗址的保护工作;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管理;会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统筹负责古城基础设施改造维护工作,负责古城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古城建筑节能技术推广;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管理古城保护建设工程档案;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的管理、修缮、利用及解危工作;负责房屋产权及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支持其他国有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五)市城管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古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履行直接行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六)公安机关对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七)市发改、民政、财政、国土、交通、水利、文化、环保、旅游、宗教、园林、工商等部门协同做好古城保护工作。

  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本区域内的古城保护职责,并将责任落实到所属部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