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及机构性质

时间:2021-08-31

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及机构性质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那么它的章程及其机构性质是什么呢?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收集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及机构性质,欢迎阅读。

  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及机构性质

  机构性质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同时,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机构特点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3、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农村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名称:

  本社地址:

  本社注册资本:

  第二条 本社是在本社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以本社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 本社以全部法人资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五条 本社的宗旨是:为本社社员服务、为本社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六条 本社的经营活动,除中国人民银行有特别规定外,均在本社区内开展。本社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在充分满足社员正当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剩余资金可运用于非社员。

  第七条 本社坚持入社自愿、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勤俭办社的原则。

  第八条 本社积极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入股,接受县联社的管理。

  第九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执行全国统一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规章制度,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本社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一)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三)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四)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五)买卖政府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提供保管箱业务;

  (八)在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

  (九)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社员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分为个体社员、团体社员和职工社员。

  凡在本社区的农户,承认本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个体社员。

  凡地处本社区域内的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承认本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经本社理事会批准,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团体社员。

  本社职工要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职工社员。

  第十二条 社员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本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对本社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进行监督或质询;

  (四)享有股金红利和利润返还权;

  (五)本社终止后依法取得本社剩余财产;

  (六)享有本社为社员举办的文化等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三条 社员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缴纳股金;

  (三)以其所缴纳股金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维护本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社的合法经营;

  (五)在本社开户,积极在本社存款;

  (六)宣传办社的意义,协助发展社员。

  第十四条 对本社有突出贡献的社员,可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违反本社章程的,本社有权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社员退股,应向本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后,办理退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