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收费计费办法》3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21-08-31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3月1日起实施

  按照国家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工作部署,日前,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制定下发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通过精简港口收费项目和条款及降低收费标准,预计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0亿元。

  据悉,《办法》主要明确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不涉及收费监管内容。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改委按照“减项、并项、降费”的原则,清理和修订港口收费相关文件,调整优化了港口收费政策制度

  《办法》精简了港口收费项目和条款。大幅压减了港口收费项目,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从原来的`45项减压到18项,将涉及港口收费的两件规章和9个规范性文件的近200多条规定合并精简到58条。积极推进了港口价格市场化改革,保留了3项政府定价,将6项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放开了市场竞争性服务收费,将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等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办法》还优化了收费管理模式,港口作业费按环节收费调整为按全过程收费,将35个作业或服务环节统一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一并计收,同时,改变了计费方式,将国际客运、旅游船舶的包干费统一由运营企业支付,不再向旅客收取。

  《办法》的发布实施,完善了港口价格形成机制,释放了市场活力。通过“减项、并项、降费”,降低了航运企业和进出口企业的负担,预计每年减轻企业负担10亿元,改善了进出口服务环境。《办法》还从制度设计上规范了港口收费行为,通过精简港口收费项目和条款,使港口收费更加清晰明了,既方便企业使用,又有利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为水运事业发展、提升港口服务质量、促进外贸稳增长等进一步创造了有利条件。

  据了解,2014年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共同推进港口收费价格改革,2014年11月共同发布了《关于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7月共同发布了《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此次又共同发布《办法》,这一系列港口价格改革政策措施的出台,建立了一套市场化、规范化的港口收费体系,标志着我国港口收费市场化管理体系的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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