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章程

时间:2021-08-31

2016年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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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高校园区1号(龙子湖校区),邮编:450046;河南省郑州市北环路36号(花园校区),邮编:450045。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原名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以下简称学校),部标代码10078。学校创建于1951年,前身为北京水利水电学院,隶属国家水电部管理,1978年更名为华北水利水电学院,1990年学校迁至河南省郑州市办学,2000年实行水利部与河南省共建、以河南省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2013年更名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学校是一所以工科为主,理、工、农、经、管、文、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公办普通高等全日制综合性本科院校。办学层次以本科、研究生教育为主,兼招专科生,办学形式以全日制在校生为主。学校占地面积2335亩,建筑面积90余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190余万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超过2.6亿元。现有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25424人。学校教职工近2000人,其中专职教师1500余人,具有正高级职称教师203人,具有博士学位教师519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2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4人,全国及省部级模范教师、教学名师、优秀教师近30人,省管优秀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20余人。

  学校设有水利学院、资源与环境学院、土木与交通学院、机械学院、电力学院、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管理与经济学院、建筑学院、艺术与设计学院、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外国语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软件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体育教学部、人文艺术教育中心、水利行业电大开放教育办公室等20个教学单位,黄河科学研究院、水文化研究中心等31个研究机构。

  学校现有64个全日制本科专业,包括9个国家、省级卓越计划建设专业,11个国家、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7个国家、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其中水文与水资源工程专业通过教育部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土木工程、工程管理专业通过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专业评估。拥有13个省级一级重点学科,1个省级二级重点学科,3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3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5个专业学位类别。

  第六条 学校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是河南省重点支持建设的骨干高校,是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和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2015年被教育部确定为“金砖国家网络大学”中方参与的11所高校之一,并成为“金砖国家大学联盟”中方创始成员高校。先后获得“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河南省最具就业竞争力示范院校”、“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河南省高等教育质量社会满意院校”、“全国毕业生就业50所典型经验高校”和“最具就就业竞争力的十佳典范高校”、“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典范高校”等荣誉称号。

  学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根据国家及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需要,走特色发展之路。工科类专业注重应用型人才培养;经济类、文科类、理科类专业结合学校行业特色,注重复合型人才培养;逐步形成特色化专业培养模式。

  学校注重内涵建设,贯彻“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在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建设、教学内容改革、学生培养模式改革、教师知识结构更新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发展。逐步促进“招生、培养、就业与社会需求”的联动机制。经过多年的人才培养改革和探索,逐步形成了“下得去、吃得苦、留得住、用得上”的人才特色,得到了用人单位的高度认可。建校65年来,为国家水利电力建设事业培养了10万余名专业技术与管理人才。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全称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社会性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校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后,报河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核备案。学校招生办公室同时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招生考试办公室)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学校将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教育部备案,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二条 2016年,学校面向全国(除港、澳、台以外)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录取体制: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四条 提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