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1-08-31

《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近日,中国水网了解到湖北省环保厅办公室已经正式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进行规划,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根据中央和省级各类环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及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管理。

  国家关于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权责明晰、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指导、调度和检查督办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承担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监管责任,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监管。

  第二章 项目储备库管理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厅按照“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建设、动态更新”的原则组织建立省级项目储备库,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参照建立本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省级项目储备库包括大气、水、土壤、重金属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农村环境保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类别项目。

  国家项目储备库设立发生调整时,省级项目储备库设置类别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申报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除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不需办理相关审查事项的项目外,入库项目应完成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实施方案批复等前期工作,并能提供完整的项目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根据相关技术导则应完成前期调查勘测工作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交审定后的调查勘测报告等。

  (三)项目具有可量化、可考核的明确的绩效目标。

  第八条 以下项目不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

  (二)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中明确规定不予支持的。

  第九条 市(州)环境保护部门按有关申报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以市(州)为单位向省环境保护厅申报。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规划符合性、必要性、可行性、成熟度、前期工作情况等要素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省环境保护厅对省级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项目信息发生变化时,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补充或变更信息。因政策变化或客观原因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应及时调出项目库。

  第十一条 申报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一般从省级项目储备库中产生。暂未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但符合省委、政府重要战略部署,列入省委、政府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以及省环境保护厅有关会议纪要和文件的,亦可申报。具体申报程序及要求按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申报中央专项资金的项目一般从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中产生,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按照申报程序和要求向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 对于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省环境保护厅联合省财政厅根据中央或省级相应专项资金申报要求印发项目申报通知,按程序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查及资金分配工作。

  第十四条 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申报工作,并按照以下方面择优遴选:

  (一)纳入环保相关规划或工作计划的重点项目;

  (二)符合省委、政府重大发展战略,环境绩效显著的项目;

  (三)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解决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突出环境问题的项目;

  (四)前期工作完备、项目承担主体明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地方资金有保障、能带动大量社会资金投入的项目;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PPP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应有申报文件,并附有相关支撑材料。支撑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自筹资金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项目储备库信息中已包含真实有效的材料,无需另行提供。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含虚假成分。

  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应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涉及征地的项目应完成建设用地预审。同一项目不得多渠道申请中央或省级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文件及支撑材料应对拟达到的绩效目标进行全面准确说明,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合理可行、与投资额相匹配,能清晰反映项目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产出、效益和满意度等方面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

  第十七条 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对申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进行初步审查,申报材料不能满足申报通知要求的须及时补充完善,不能及时补充完善的,不予审查。

  第十八条 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材料,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专家技术评审,专家组一般不少于五人,从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

  专家技术评审要点包括:

  (一)实施方案绩效目标。项目建设环境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有助于推进相关环保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环境效益及经济效益是否可量化、可考核。

  (二)实施方案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支持对象等,建设规模、技术路线和工艺是否可行,投资规模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工程概(预)算规定。

  (三)项目建设运行保障措施。前期工作是否完备,项目建设管理措施是否可行,项目地方资金落实措施是否可信,相关支撑材料是否齐备,项目长效运行机制是否健全。

  第十九条 对于切块法或因素法下达地方的专项资金,由获得资金支持的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对具体项目的实施方案审查、监管、验收等负责。资金分配方案应按资金下达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