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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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区(开发区、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的发放和租后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的政策制订,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租赁补贴发放及租后管理等工作。
各区(开发区、新区)负责实施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发放和租后管理等具体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价格、财政、司法和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发放和租后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配租对象、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子女未婚或者离异、丧偶的,可以由申报家庭决定是否将其作为共同申请人计算在内。
子女成年后已婚的,应当单独作为一个家庭。
子女成年后未婚的(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可以单独作为一个家庭。
第五条 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符合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配租。
开发区、工业园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配租。
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配租。
第六条 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市家庭的,应当至少1名家庭成员取得本市居民户口;
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持《居住证》连续满3年、连续稳定工作满6个月。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当将申请之日前两年内过户的房产、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计算在内);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五)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第七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自筹资金建设、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其自行调配。
开发区、工业园区也可以根据本园区外来务工人员对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将市级的公共租赁住房划拨一定数量用于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统筹考虑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规模、本市居民对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等因素后,可以划拨一定数量公共租赁住房用于保障外来务工人员。
第八条 申请开发区、工业园区筹集的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连续稳定工作满6个月以上且已办理居住证;
(二)本地无房;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第九条 申请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当将申请之日前两年内过户的房产、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计算在内);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第十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开展分配的,其保障对象应当为经所在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住房和委托同级民政部门审核收入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具体审核程序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含申请、审核、分配内容的分配方案,报所在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自行实施。分配结束后,应当将分配人员名单等分配情况报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备案后,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并将备案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本市租赁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在适当时候可以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十二条 本市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至少1人取得本市居民户口;
(二)申请人连续享受本市低保6个月以上或者享受特困人员供养;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当将申请之日前两年内过户的房产、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计算在内);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第三章 提交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复印件,原住房已被征收的,应当提交征收安置(货币补偿)协议;
(三)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低保证、特困人员证明、残疾证、烈属证、优抚证、劳模证或者复转军人立功证明等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申请家庭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签署的同意对其住房、收入和车辆等情况进行核查的声明及授权;
(五)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或者居住证的复印件;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应当提供未婚证明;
(七)《南昌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申请前6个月收入情况表》;
(八)《南昌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车辆拥有情况申报表》;
(九)有车辆的提供车辆登记复印件,无车辆的无须提供;
(十)收入类材料。有稳定收入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从业人员收入证明》;2、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复印件(申请当日及前六个月明细)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单(条)复印件(申请当月及前六个月));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4、在外务工人员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
无稳定收入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由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在校学生可提供学生证明代替收入证明。
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根据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有原件的应当现场出示原件,供社区工作人员核查。
第十四条 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申请租赁补贴,应当提交《南昌市租赁补贴申请表》和第十三条中第(二)-(六)项材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应当提交《南昌市租赁补贴申请表》和第十三条中第(二)-(十一)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