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对互联网广告的影响

时间:2021-08-31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对互联网广告的影响

  9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有什么影响?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对互联网广告的影响。

  《办法》第三条明文规定,所有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以任何形式进行直接或间接进行推广都是属于商务广告

  1、电商平台广告

  在《方法》发布之前 ,淘宝、京东等平台的“掌柜热卖”、“hot”、 “商品精选”等都应该是属于广告,但却无明文规定是否标识为广告。

  在《办法》出台后,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搜索页面所展现出的推广信息,都将被列入广告范畴管理。

  2、社交平台广告

  我们在qq空间、微信朋友圈、微博搜索、微信热门推荐等,看到推广信息也都属于互联网广告。但在之前并未明显标明为广告,《办法》出台后,所有社交平台广告需按照《广告法》对广告进行标明与审核。

  3、搜索引擎广告

  在《办法》出台前,搜索推广服务被认定为信息检索技术服务,并不受《广告法》约束。尤其是5月份开始魏则西事件后,百度推广是否属于商务广告引起争议。《办法》出台后,规定“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搜索引擎的推广服务不仅受约于《办法》,还属于《广告法》管理范畴。

  而之前经过国家网信办所规定,将“推广”修改为“商业推广”。根据此次《办法》规定,则需将“商业推广”修改“商业广告”。

4、禁止条款影响多个行业

  《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还有,“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等。”

  这几条规定一下影响了不少行业,包括浏览器标明无视频广告、过滤广告插件等功能,将受《广告法》制约。

  5、弹窗广告

  《办法》规定: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许多传统广告,尤其是门户网站打开就会弹出全屏广告,需停留几秒才自动关闭。《办法》出台后,此类广告必须有明确的关闭按钮。

  总结,《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会让许多行业受到较大影响,做什么广告,广告如何展示,都必须符合新的规范,这也加大了审核成本。在施行的最初阶段,肯定是非常痛苦,但从长期来看却是好事,只有规范互联网广告,才能保障用户体验、避免恶性竞争、鼓励创新创意。

  下面是办法全文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