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公司章程

时间:2021-08-31

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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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_______________(甲方)和_______________(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决定在上海建立独资经营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投资方情况:

  甲方: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国籍:_______

  乙方: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国籍:_______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利用投资者的技术优势及丰富的经验,开发、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发展地方经济,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_____万美元,注册资本_____万美元。

  __________(甲方)出资____万美元,占注册资本___%,以美元现汇投入;_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万美元,占注册资本___%,以美元现汇投入。(或其他币种折合美元投入)

  第九条 出资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位15%,余额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全部到位。

  第十条 缴清出资额后,由公司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并具此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 经营期内,原则上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股东会决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其他重要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____名董事组成,由甲方委派____名,乙方委派____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__名(可以不设),由____方委派。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总经理担任,请在有关总经理的相应条款中加以注明)

  第二十二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或两名),由____方委派(或投资方各委派一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