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样本

时间: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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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样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xxx0]外经贸资二函字第16号”文批准,由xxxxxxxx电器有限公司转变设立,同时发起人增加xxx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xx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xxxx日化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xxx4年7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500万股。公司社会公众股于xxx4年7月27日在xx证券交易所上市。经本公司xxx0年10月9日召开的xxx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实施每10股转3股送3股并派发现金0.5元的分配方案,增加股本数19980万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xxxxxx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xxxxxxxxxxxxxxx.

  第五条 公司住所:xx省xxx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区xx号。

  邮政编码:xxxxxxxxxxxx。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28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监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利用先进的技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通过对家电、信息产业等领域的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实现满意的经济效益,为股东创造良好的投资回报,

  并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第十三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洗衣机、冰箱、冷冻箱、冷藏箱、微波炉、洁身器、空气净化器等相关产品及其它相关电子电器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服务;电子程控器、离合器、模具、电机及控制系统等产品生产、销售业务;企业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股份为18000万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资二函[xxx1]529号《关于xxxxxx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文批准,公司股份变更为24800万股。其中,发起人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24,595,xxx股,发起人xx电机株式会社持有66,488,800股,发起人xx电机(中国)有限公司持有34,174,400股,发起人丰田通商株式会社持有11,085,600股,发起人xx商贸发展株式会社持有8,878,400股,发起人长城贸易株式会社持有1,289,600股,发起人xxx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持有992,000股,发起人xx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持有297,600股, 发起人xxxx日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98,400股,占总股本的0.06%。

  发起人以各自持有原xxxxxxxx电器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和现金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出资时间为xxx0年2月3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328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